我于06年7月15日与房东签的半年租房合同,到今年1月14日。到期前几天房东问我是否还续租,当时因为一时找不到房子我就说再付给你2个月租金吧(我是付二押一的)房东说可以。现在我想3月底搬走,于是在3月10日和房东提出可房东执意要我15日前就搬出并且不退还押金,可我的意思说15日后的房租我还是按天给的,可在我押金里扣,可房东认为当时我既然到期未走就是自动延续合同,所以我必须得再住满半年,否则押金一律不归还,还说要我自己在一周内找到下家,否则就得马上搬走,可我看过合同上说是到期后双方还得签份协议的,我想请问现在这个合同还是否有效,房东的做法是否合理,我该如何解决?谢谢!
參考答案:房东做的有点过分,租房合同不存在自动延续,除非合同里面有相关约定;
另外,你说15号以后按天给房租,可能大部分房东都不愿意,最好再给一月的房租,即租到4月14日(当然你可以提前走人,但是租金交到4月14日不退),公正的说,这样对房东没有损失,对你的损失也最小。当然如果你能同时找到下家续租你现在的房子,更好。
若这样房东还不退押金,就太不厚道了。押金多的话,你要保存号押金收据,寻求派出所或者当地仲裁机构帮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