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深圳一家人人乐做促销员,年过以跟公司提出离职申请了,后公司又总因种种原因没来给我办离职手续,过完年后我因为有事又经公司同意找了个人来替我上班,但我还没办离职手续而那个女孩也没办入职
今天商场那边说要罚公司的款,我们公司说如果罚了他们就罚我,因为是事情是我搞出来的
我想问一下,他们商场有没有权力罚款 <1000~~2000>,而我们公司又有没有权力这样做
如果事情真的变成这样我应该用什么法律保护自己
參考答案:商场没有权力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所以商场根本没有这个权力来罚款。
你既然已经提出了辞职,而公司没有替你办,其实是他们不对。
根据《劳动法》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如果没有特殊原因,你在三十天内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你要辞职,你就没有什么过错,劳动者有辞职的权利。
商场的损失应该是用赔偿而不是罚款,要赔偿也是公司来赔。如果损失确实是你造成的,公司可以找你追偿。但是现在你的情况是公司迟迟不给你办离职手续,这个主要过错是他们的。就是说,现在你可以反咬他们一口,说你实在无法胜任工作而提出辞职,是因为他们不让你辞职而造成了这个结果,他们不但侵犯了你辞职的权利,更因此造成了商场的损失,无论情和理,过错都在他们。
当然,你必须有至少在三十天前拿出的申请辞职信,或者能提出劳动法三十二条的情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