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是1987年发的老文件,麻烦各位费心了。
參考答案:【法规名称】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颁发居民身份证若干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颁布机构】 国务院
【法规类别】 户籍
【有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1984-4-6
【实施时间】 1984-4-6
【正 文】 国发〔1984〕52号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颁发居民身份证若干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一九八四年四月六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关于颁发居民身份证若干问题的请示》,现发给你们,望研究贯彻执行。全国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的一项重要措施。这项工作牵涉面广,工作量大,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进行周密部署,做好宣传、组织工作,统筹安排人力、物力,保证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九八四年四月六日
附:关于颁发居民身份证若干问题的请示(节录)
国务院:
中央批准的全国公安工作会议文件(即中发〔1983〕23号文件)提出,在全国实行公民证制度。这是我国现行户口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实行了这项制度,并应用现代化技术进行管理。我国的一些边境地区为控制外地犯罪分子流入和反内潜外逃,也已实行居民证制度。为了适应政治安定、经济繁荣和良好的社会治安管理的需要,和解决在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新形势下产生的有关问题,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很有必要(据调查,城市中要求证明居民身份的事项有几十种)。公民有了证明身份的法定证件,有利于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办理公证事宜;有利于公安机关严密治安管理,查验流动人口,限制流窜犯罪;还便于有关部门办理涉及公民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权益事务方面的工作;有利于加强人口统计,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但颁发居民身份证牵动千家万户,需要有个法规,解决物质、技术等问题。现将颁发居民身份证的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证件设计证件名称,拟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式样(略)证件由公安部统一印制,地方公安机关签发。
二、发证范围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拟先对居住在城市、边境地区和经济特区的十六周岁以上公民发证。对“常住户口待定”的人,在发证前要抓紧清理,按现行户口政策不能在现住地落户的,拟发《临时居民身份证》。未发证地区的十六周岁以上的居民(包括农村居民),需进入发证地区的,应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领居民身份证,在多数地区还未发证之前,可以采取开证明信的办法。这样全国发证人口约二亿人。对服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不发居民身份证,但应由解放军三总部和武警总部分别制发统一的贴有照片并采用防伪技术的身份证件。
三、实施步骤从现在开始,各地都要着手准备。具体实施拟分四步走:第一步,北京在一九八四年八月底以前完成发证试点工作,十月一日以后发证。第二步,天津、上海、广州、武汉、成都、重庆、昆明、沈阳、西安市,于一九八五年内完成发证工作。其它一百万以上人口的大城市和省会市、边境地区及经济特区,有条件的也可以在一九八五年发证,最迟要于一九八六年底前完成发证工作。第三步,一九八七年在五十万至一百万人口的城市发证。第四步,一九八八年在五十万以下人口的城市发证。农村地区在一九八九年后视条件再考虑普遍发证问题。
四、立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已拟就送审稿(附后),请国务院审核颁发。
五、建立居民身份证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居民身份证管理的现代化(略)
六、人员编制颁发居民身份证,不仅在准备阶段和发证期间需要调配足够干部,发证之后的经常管理工作任务也很繁重,全国城市每年约有五百余万人年满十六周岁,还有相当数量的从未发证地区到发证地区的人,都要发居民身份证。因此,各级公安机关都需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在现有公安编制内调剂解决。
七、颁发居民身份证经费(略)
八、整个工作必须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部署和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进行(略)
公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