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当初在进单位签合同时,合同中规定要我支付2000元的名誉保障金,请问这是不是属于押金的范畴?
合同中规定,若甲方违约,要全额扣除2000元的名誉保障金,和半个月的工资。
请问在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是否合法有效?当时为了工作交了押金并在合同上签字了,是否意味着着条条款就能生效。
我现在临时解除合同,能否要回押金和半个月的工资?
请指教,不胜感激!!!
參考答案:名誉保障金,根本就没有这种项目,这只不过是单位收取押金的变相说法而已.
这种条款与相关规定相违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
1994年3月4日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即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明确指出:“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对擅自扣留、抵押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收取抵押金的,公安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职工本人”;再有,劳办发[1994]256号文件,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同样指出:“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也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或风险金,对擅自收取抵押金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给本人”;另外,1995年7月3日劳办发[1995]150号文件,即“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再次重申了118号文及256号文的精神,并进一步指出:“对于用人单位向职工收取的劳动合同保证金、劳动保护物品及生产工具使用(承包)抵押金等行为也应予以制止。”
因此,你完全可以要回所谓的名誉保障金.工资是你劳动所得,当然可以要回.
但要提醒你,如果你的劳动合同并没有到期,你又要解除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你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单位.
针对你的补充提问:
合同部分条款无效的,并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因此,如果你的合同中只是保障金条款违反规定的,那么该条款无效,但不等于整个合同都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