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朋友,在一家公司做库房主管工作。在工作时,因一名女检验员无意将一只产品打碎,该产品价值在100-120元之间。为此,我的朋友把该检验员说了几句,大意就是工作为什么这么不小心,在此前的工作中,该检验员曾多次将产品打碎。后来,该检验员竟有精神上不正常之表现。
请问,我的朋友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补充材料:(1)我的朋友是该检验员的顶头上司,负有库房内的人事管理权力,并且有责任和义务保证在库产品的完整无损。
(2)我的朋友和该检验员在工作上多次的不合,有过争吵的历史。
(3)该检验员此前有没有精神方面的病史,情况不详。
(4)该检验员在此前的工作中,工作上的压力特大;在发生争执时,该检验员有感冒之类的小病;并在这种情况下,存在加班现象;该检验员性格内向,即使对某事物有不同之意见,但一般不会太明显的表现出来。该检验员在此前的家庭生活中,因其丈夫向银行贷过款,有应付财款和应付利息的压力。
(5)事后,公司高层明确表示,我的朋友只是工作方法不当,但并没有故意教训人的本意。请问,这样对不对?
參考答案:第一,负责人事管理权只是赋予形式管理的权利,即使有保证库存品的责任和义务,但并不因此承担对所属员工的工作状态有预见的责任。所以,只应对应当初签署合同时所承担的责任,譬如破损赔偿等。
第二,争吵的结果不是造成工作失职和对员工患病情形忽略的必然结果
第三,检验员病情由其自担责任,同时要追究当初在用人时体检环节的疏忽
第四,此情形应需人性关怀,但不应由该上司负责,其病情同样不具备预见性,不应由上司负责
第五,公司处置并无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