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在校大学本科生。近日我一台笔记本在同学(非我本人)宿舍被盗,希望专家能在百忙中抽出一点时间指导一下这个责任该如何鉴定。
我与该两名同学交情甚好,经常将电脑拿至他们寝室玩,也偶尔将电脑留在他们宿舍过夜。近日,我将电脑留于他们寝室,并没有直接提醒他们注意,早上6点我离开他们宿舍。7点到8点他们寝室一名同学下楼(此时他打开他们宿舍门之后一直未锁上)买烟,回来之后也未锁门,只是将门合上了(他并不记得此时电脑尚在宿舍否。);此后他躺在床上看小说,中途曾迷迷糊糊的睡过去,未再出门。中午12点另一名同学起床(从6点我离开到12点他一直在睡觉,中途起床上厕所一次,未出门),发现我的电脑失窃。
道德上来讲我未提醒他们注意我的电脑,存在很大的过错,并且他们没有直接义务保管我的电脑。另外对于校内宿舍楼管理人员来说他们有没有直接责任我也不甚清楚。
我的笔记本电脑购于去年11月,价格为8000元人民币,维护良好,目前市值二手价格为6000元左右。对于我的家庭和我个人来说这个损失非常之大。所以希望专家们能抽出时间帮忙阐释一下。谢谢!
參考答案:刚回答过类似问题,首先,你与同学之间是否存在保管关系,这是本案例的关键所在。首先,我认为你与同学之间并不存在保管关系。
其次,即使存在保管关系,也是无偿保管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法律依据:合同法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无偿保管人除非存在重大过失,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从你的描述上看,是你存在重大过失,而你的同学并不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即使成立了无偿保管关系,你的同学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且,你并未亲手交付保管物,该保管合同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而不是诺成合同,只有在交付保管物后,合同才能成立并生效,而你虽然将电脑放在你同学处,却没有交付给你的同学,保管人根本不知道保管物的存在,保管合同如何成立?
而学校的责任,我也持悲观态度,具体法理我回答过,贴给你看一下。因此,个人认为你要自己承担所有损失了。
在校学生在寝室里丢失贵重物品学校应该负责吗
悬赏分:5 - 解决时间:2007-3-8 21:39
问题补充:学校寝室里写着不准带贵重物品和丢失贵重物品学校概不负责。
提问者: ydh001589 - 助理 二级
最佳答案
焦点在于:学校和学生之间存在的是有偿保管还是无偿保管还是无保管关系。
如果学校和学生之间不存在保管关系,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学校和学生之间存在无偿保管关系,那么,只有学校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的情况,学校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学校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无重大过失,不能证明的依然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学校和学生之间存在有偿保管关系,那么,只有学校存在一般过失即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合同法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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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学校和学生之间是否存在宿舍财产的保管责任,并不是必然存在的。
一般认为,宿舍费只是一种租赁关系,并不必然附带保管关系,对于房屋租赁,出租人在交付租赁物房屋后,就不再承担承租人房屋内物品的保管义务,除非双方有进行约定。
一般情况下,学校的宿舍在租赁后,仍然进行无偿的管理,因此,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推定为无偿保管关系。
即适用我上面说的第二种处理办法。除非学校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否则要承担无偿保管的保管义务。
回答者:法学院法老周捷 - 副总裁 十级 3-2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