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请问一下,我朋友再一家网络公司上边,在2月13日时被公司无理由辞退(每月15日发工资,而2月15的时候就应该算年终奖了,在13日辞退她后就没有给她算年终奖,但再春节后又让她回去上班,她现在也没去了)她在这个公司的业绩做的很好,去年好像做了60多万。月薪是6000多左右,她再那个公司已经做了1年半时间了。想请问的是:
1、是否有权利让公司赔偿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公司以前一直并未签订任何劳动合同)
2、赔偿金额应该具体怎么算法?具体赔多少?
3、是否有权利申诉年终奖?因为第二名都有年终奖,而唯独她没有的。
4、公司以前经常加班,是否有权利申诉加班费?
谢谢,望请高人指点。会追加分数的。
參考答案:一,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劳动者要证明其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如果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就不需要证明了,但是,问题在于你的朋友与公司之间存在的是事实劳动关系。你的朋友必须举证其确实在该公司工作。一般的证据如工资单、工作证等等。
二,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计算,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比如:你的朋友工作了2年零九个月,就按三年计算,每年补偿一个月,就是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按上一年平均月收入计算,包括工资、奖金等各种收入。由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因此,如果被证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的,还可以加收50%,即如上例子,可以要求4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一:《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三,有权要求年终奖,但是,该年终奖的规则是由公司制定的,因此,要争取并不容易,年终奖不是法定酬劳,法律并不强制保护,而是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约定来保护,如果有明确约定,你的朋友又符合该条件,且该约定能够被证明,那么才有实际意义。
四,有权利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但是,举证有一定的困难,毕竟加班时间表在用人单位的。
救济方式:
一,行政救济:
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其执法。主要有两个部门,一是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二是劳动监察部门(级别为:省总队、市支队、区大队)
二,司法救济:
如果劳动行政机关不作为,你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如果对劳动仲裁不满意,你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前民事诉讼。
注意:劳动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但是,我建议你先寻求劳动行政部门救济,这样既省钱又省时间和精力。
还有一个很多劳动者会忽略的问题就是,劳动仲裁时效问题,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仲裁时效为60日,就是在劳动争议发生的60日内不提起劳动仲裁,将丧失仲裁权。又由于劳动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因此,同时也丧失了所有的司法救济方式。
因此,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司法救济权不丧失,可在提起劳动仲裁以后再在劳动仲裁委里面协调,以防止超过仲裁时效。
法律依据二:劳动法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