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管理纳税人”即原由区(市)县国税局负责征管的纳税人中,凡税务登记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或注册核算地不一致的纳税人。“交叉管理纳税人”也应按照属地化原则,重新确定主管国税机关,实施属地征管。“交叉管理纳税人”应于2003年10月31日前,按属地化原则完成有关涉税变更手续。
笑话军事旅游美容女性百态母婴家电游戏互联网财经美女干货家饰健康探索资源娱乐学院 数码美食景区养生手机购车首饰美妆装修情感篇厨房科普动物植物编程百科知道汽车珠宝 健康评测品位娱乐居家情感星座服饰美体奢侈品美容达人亲子图库折扣生活美食花嫁风景 | 首页 |
“交叉管理纳税人”即原由区(市)县国税局负责征管的纳税人中,凡税务登记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或注册核算地不一致的纳税人。“交叉管理纳税人”也应按照属地化原则,重新确定主管国税机关,实施属地征管。“交叉管理纳税人”应于2003年10月31日前,按属地化原则完成有关涉税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