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法律精英,关于收养弃婴问题

王朝知道·作者佚名  2012-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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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社會民生 >> 法律
 
問題描述:

我,女性,今年30岁,未婚,有较稳定的工作,月入1800,身体健康,户口在广东XX市.于2007年3月10日回家乡广西XX镇探亲时,在当地捡拾一名弃婴,并在当地派出所报了案,我见弱小的弃婴如此可怜,也挺可爱的,就产生了怜悯之心,想收养他,但我不知道,像我这样的未婚独身女性能否收养弃婴?一定要夫妻才行吗?日后孩子办理户口登记时是否可以和我的户口所在地一样是广东XX市?因为我是在广西捡到孩子的,而我本身是在广东户口.另外,我要办理<<收养证>>必须要到捡拾弃婴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去办吗?能否把孩子带回来广东才去办?

參考答案:

1、你可以收养。

收养法规定: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第七条 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2、必须去当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法规定:

第十五条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3、收养的效力

收养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所以收养关系成立,你就可以为孩子上户口,并且孩子可以随你的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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