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的这种做法是不是正常的?

王朝知道·作者佚名  2009-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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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社會/文化 >> 法律
 
問題描述:

我在一家工厂上班,那里有很多做法实在是另我们不解,我觉得,职工去那里上班的时候应该是试用期过后双方协商之后才签合同,而且合同应是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结果我们一进厂的时候就要我们签,而且那个工作年限时间也是由他们来订的,两份合同也就在他们手里,我是怕到时候出现什么事情我们无法拿合同找劳动部,请问一下这种做法合法吗?》

參考答案:

劳动合同是应该一经决定录用 办完入职手续后签定的这点合法

你说的过了试用期后才签定 那才违法。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首先合同二字就表明是要双方协商而订立生效的,工作年限应该是双方约定的 单方面填的应该无效 但是合同的最后你又签字了 说明你认可了这个年限 除非你能证明当时你是被逼的或另外的不是出于你的真实意思表示而签字的 否则就是有效。

合同应当一式二份的 你要问单位把自己的一份拿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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