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在2006年6月1日租了一套三室一厅的房子,租金1200,押金1000现在由于工作调动要提前退租,目前只租了3个月,按合同签定的条件是“如有不可抗拒因素承租人要提前退租必须提前15天通知房东,”所以我于2006年8月10日通知房东要提前退租,房东坚决不退押金,并要求我去找另外的人来继续接着租才退我押金,如果到8月30号还是没找到就不于退回押金。目前我7月分和8月分的水电费还没有交,想如果房东退我押金1000元再交水电气费,请问我这么做合理吗?我该怎么做呢?
參考答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 出租人和承租人姓名或名称及住所。法律对出租人的要求是其必须是房地产的合法产权人;
2. 在合同中须写明房屋所在位置即地址、面积、范围、装修及设施状况。签订合同时必须说明房产交付使用时的基本状况,如水、电、煤气、电话等使用情况,以免交费时产生纠纷。
3. 租赁用途。即承租人租房屋的目的。租赁用途一旦定明,则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尤其不得用房屋从事非法活动。同时,明确了房屋的使用用途后,只要承租人依约用房,则正常范围内出现的房屋磨损,出租人不得要求赔偿。
4. 租赁期限。明确租赁期限的法律意义再于:
(1)期限届满,承租人有义务的规定,务将原房屋退还出租人;
(2)如果出租人提前收回住宅的,应当有“必须收回”的理由,并且征得承租人的同意,赔偿承租人的损失,做好承租人住宅安置工作;
(3)因买卖、赠与或继承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如原租赁合同未到期,则原合同对承租人与新房主继续有效;
(4)承租人为一人时,如其在租期内死亡,共同居住人可以要求合同继续履行,办理名手续。
5. 修缮责任。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一项义务,修缮的范围包括:房屋自身及其附属设施, 以及其他属于出租人修缮范围的设备。
7. 变更与解除合同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合同:
(1)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2)因不可以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3)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除此之外,还要签订转租和违约责任的规定。
很显然,你与房东签订合同时不够详细,在于房东协商不满意的情况下解决你的问题只能直接起诉,但显然这种方法不适合你的现状。所以我建议你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考虑与房东再次协商:
1、对方有没有资格与你签订该合同,即他是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
2、临时调动不是双方意料之中的事,(顺便问一下,你的调动时间是不是超过租赁时间?)属不可抗力。
3、如果你可以找来房客你就不用退房,完全可以做二房东,所以这不是你的义务。(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这是个不错的选择。)
4、你不交水电费当让不能说是合理,但也不至于违法。
总之,谁也不想损失太多,可以的话,你也可以适当的让步,比如可以让他剪掉一部分押金,主要是房东考虑到你时间不多,不会太纠缠,所以比较硬气,你根据情况考虑谈判态度很重要。
最后,祝你顺利解决问题。带着一个好的心情走向新的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