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益处公房,动迁后是我单位转的扩大面积款,此房我借给父亲居住,父亲与继母1987年结婚,婚后也在此房居住.90年以后,父亲没有经过我的同意,私下把房票改在他自己的名下,在1998年时买下产权.父亲又于2001年11月24日去世,现在又继母一个人居住次房.最近继母一纸诉状将我告上法庭,她想把次房改在她自己的名下.
请问:1,通过法律手段我是否能把次房要回?
2,我们子妹人是否有继承权?
3,父亲死后,多长时间超出诉讼期?
4,父亲生前留有一份遗嘱,上面说把此房给继母所有,但是,遗嘱没有公证,也没有见证人,这样是否有效.
5,鉴别遗嘱真伪需要多少钱?什么地方能鉴定?
參考答案:1.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你们和继母都有继承权
3.一般2年
4.既然有遗嘱,按遗嘱办理,你们没有继承权
5.向法院申请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