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公司要求和我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的劳动合同和标准的劳动合同一样,只是多了一条,“如在合同期限到期前毁约(离开公司)需交纳一万元违约金”,我当时签了这份合同(在公司那份和我个人那份上都签字了),但合同交给公司以后我个人那份一直没给我,所有同事签完以后都没有给本人一份,我现在打算离开公司,请问我签的这份合同有效吗?如果是因为没给我而无效那在法庭上我应该怎么证明公司没把合同给我?
參考答案:既然签定了劳动合同,劳动当然有效.你的那份可以向用人单位要回.至于违约金如果超过规定标准,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