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王朝知道·作者佚名  2009-07-16
窄屏简体版  字體: |||超大  
 
分類: 社會/文化 >> 法律
 
問題描述:

今年年初公司要求和我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的劳动合同和标准的劳动合同一样,只是多了一条,“如在合同期限到期前毁约(离开公司)需交纳一万元违约金”,我当时签了这份合同(在公司那份和我个人那份上都签字了),但合同交给公司以后我个人那份一直没给我,所有同事签完以后都没有给本人一份,我现在打算离开公司,请问我签的这份合同有效吗?如果是因为没给我而无效那在法庭上我应该怎么证明公司没把合同给我?

參考答案:

既然签定了劳动合同,劳动当然有效.你的那份可以向用人单位要回.至于违约金如果超过规定标准,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减少.

小贴士:① 若网友所发内容与教科书相悖,请以教科书为准;② 若网友所发内容与科学常识、官方权威机构相悖,请以后者为准;③ 若网友所发内容不正确或者违背公序良俗,右下举报/纠错。
 
 
 
免责声明:本文为网络用户发布,其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其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2005- 王朝網路 版權所有 導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