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讲的好加分!

王朝知道·作者佚名  2009-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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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社會/文化 >> 法律
 
問題描述:

请大家帮忙分析个案例!~

一天李某坐公交车去A站,但售票员告诉他A站正在修路,要绕行。因此要从A的前一站B站下车。但李某觉得售票员是因为车上人少或什么原因在骗他。到了B站,售票员要求李某下车。但李某以要到A站为由,坚决不下车。然后车因为修路的原因开始绕行,因此并未从A过。李某看到车要绕行就很气愤,跑到司机旁边要求开到A站,并朝司机头部打了一拳,这时造成司机猛打了一下方向盘,公交车偏向一边,正好撞死了一名路人,车上乘客和李某等均受了不同程度的伤。

问:李某的行为构成了什么罪?

希望哪位能给个比较详细的分析。

讲的好一定追加分!一定!~

多谢!~

參考答案:

1、不构成劫持船只汽车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里关键在于对“劫持”二字的理解。 抛开案件的结果,如果没有造成一死N伤,你会想到要定李某的罪吗?

他的行为只是简单的轻微伤害行为。 劫持船只汽车罪是行为犯,根据结果决定定罪是不妥当的。另外,我国刑法强调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李某欠缺劫持汽车的故意。他只是想让司机改变行车路线,这是行为动机而非行为,至于劫持这一行为,自然不是打一拳这么简单的。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要定罪,只有这个“口袋罪”比较合适。李某应该预见他殴打司机的行为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伤害。

3、但也有观点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危险性相当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李某的行为与这些相比显然不具有相当的危险性。因此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一死N伤的结果的确有李某的原因,但作为执法者,不能单从结果主管的判定一个人是否该定罪。罪刑法定,抛开结果(只要不是结果犯),其行为未必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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