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学生在学校要学的,你看以下资料:
中学教学语言指引
如何实施?
3.1 本指引将于一九九八至九九学年开始实施。
3.2 大部分本港中学应由一九九八至九九学年的中一开始,以中文教授所有学科,并 逐年把母语教学扩展至中学各级。
3.3 由一九九七年开始,教育署不再在十一月而提早在每年九月,向各校分发中一新 生「教学语言分组评估」资料。有意采用或继续使用英语教学的学校,须向教育署证明 学校在学生能力、教师能力和支援策略及措施方面,都已符合条件,可以有效地以英语 教学。为能及时在一九九八至九九学年发出的「中学一览表」中,列出各校的教学语言 ,有关学校须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中旬前,向教育署提交有关资料。
3.4 为了均衡地供应及分配学位,教育署会把采用英语教学的学校组合起来,提供学 位给邻近的「中学学位分配」学校网。此外,为了尽量避免学生转往别的学校升读中四 ,在可能情况下,以英语教学的学校假如采用非平衡班级结构,须改为平衡班级结构。
3.5 有意采用英语教学的学校所提交的资料,会交由一个评审委员会考虑。该委员会 将由一位教育委员会非官方委员出任主席。上诉个案会交给一个上诉委员会考虑。上诉 委员会主席,将由教育统筹局局长委任。
3.6 一九九八年一月,教育署会将评审委员会的决定通知学校。学校可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3.7 为确保学校采用最适合学生的教学语言,教育署将会:
与学校联系、到校视学,以及监察家长和学生的回应;
如有需要,提示学校有关事项;
根据《教育条例》第八十二条发出通知,给予学校指示。
3.8 由一九九八至九九学年开始到二零零零至零一学 年期间,在中一至中三采用母语教学的学校,如果希望在中四及中五改用英语教授 某些班级的部分科目,必须向教育署证明学校已具备足够条件,包括:
有关的科目教师能以英语授课;
提供足够的校本支援策略及措施,例如开办衔接课程,协助学生改用英语学习;
学生的英文水平足以改用英文学习。
3.9 至于中六及中七,学校可因应学生情况及需要, 自行选择教学语言。
3.10 教育署会监察本指引的实施情况:
每三年检讨一次各校的教学语言;及
继续跟进一项有关学生的学业及个人发展的纵向研究。这项研究在一九九四至九 五学年开始,对象是中一学生;原定为期三年,到一九九六至九七学年后为止。不 过教育署会继续跟进,直至这些学生完成中五课程。
其实再过多几年,广东人的普通话也未必全部好过香港人,最新的公布:近24万香港人在内地工作,尤其在北方.
参考资料:http:sc.emb.gov.hk/g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