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12日我在石景山医院住院,夜里从床上摔下,医生检查后诊断为胎盘早剥,做剖宫产手术后,我本人大出血被转入上一级医院继续治疗,孩子情况不好,两天后死亡.此时距我预产期仅还有20天,就这样我怀了九个多月的孩子没了,心里的痛是无法言表的,找医院协商解决,他们认为责任,他们认为我是一般护理,自己摔下来的,他们不承担责任.而我认为事情毕竟是发生在医院,我住院也是因为身体不适才住院的,医院既然不让家属陪护就应该对病人尽到看护的义务!我想问一下,医院是否应承担责任?
參考答案:好可怜哦……
个人认为医院是有责任的,在外国的话就一定有责任,在中国如果你是自己起床而导致坠床的话(非医院设备问题),那就难说了。最好去咨询一下法律顾问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