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煤矿购煤,开具发票给其他公司,他们返我8%的税,这属于犯罪吗?什么罪过?我不是法人,是个人。
參考答案:根据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5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的有关规定: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题中,个人(属小规模纳税人,下同)与供货商之间存在真实的购销活动,但供货商将该业务向无关的第三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第三方向该个人支付、返还一定比例的款项。因此,根据上述列示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嫌疑。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文中,有下述叙述:“近据部分地区反映,一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利用与小规模纳税人交易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机会,转手开具给第三方一般纳税人用于骗税的现象较为突出。为防范此种虚开专用发票行为,堵塞利用虚假专用发票骗取抵扣增值税和出口退税的漏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有涉嫌为第三方开票、涉嫌骗取进项税额抵扣和出口退税的,应移交稽查部门实施稽查。”
可见,国家税务总局将类似题中的情况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慎重!
此外,题中“我确实购煤,矿上要给我开具发票的,可我无单位,所以要卖给其他公司”一说,不能成为“抗辨理由”。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矿上”向个人“我”销售煤炭,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货人一栏应填写“我”的姓名即可,不存在所有销售煤炭业务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