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教育局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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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教育工作的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拟定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提出教育体制改革意见和建议、教育发展规模、结构、速度及发展重点并组织实施;负责教育督导和评估。

(三)指导、协调各区(市)、各部门有关教育工作和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有关学校的规划、布局和调整。

(四)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市属高校、成人高校、中等专业学校等有关招生工作;负责全市高中阶段教育和成人教育、市属高等教育及市区初中教育的管理工作。

(五)规划、指导全市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指导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和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指导全市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和就业制度改革。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教育收费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按规定管理国内外对我市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

(七)协调驻青高校、中等专业学校与本市的有关工作;参与协调“产学研”结合等工作。

(八)组织、指导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工作;统筹规划全市教育信息化建设,指导电化教育工作。

(九)指导全市学校校舍场地建设和修缮;拟定全市教育技术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勤工俭学、校办产业工作。

(十)负责管理全市语言文字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全市教育政务督查;负责岗位目标考核工作;负责文秘、档案、保密、信息、信访、接待、爱国卫生和计划生育等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等工作;组织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政策法规处:

负责教育综合改革等教育宏观政策的研究和重大问题的调研,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教育法制工作,拟订地方教育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普法教育和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负责市教育局主管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案件的办理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管理市级教育社团。

基础教育处:

管理、指导全市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和民族教育,协助做好基础教育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公办普通高中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开办、合并、撤销、变更工作,参与民办普通高中的开办、合并、撤销、变更工作;管理直属基础教育学校(园)和特殊教育学校,指导、协调各区(市)、有关行业和社会力量举办基础教育学校的业务工作,制定全市普通高中、初中和特殊教育学校招生政策,负责直属普通中学和特殊教育学校的有关招生工作;拟定基础教育有关教育教学改革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市中小学和托幼园(所)德育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家庭教育及有关专项教育;负责全市普通高中教育及直属初中教育(含社会力量举办学校)的学籍管理。

高等教育(师范教育)处:

协调、指导全市高等教育,管理师范教育,负责全市教师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协助做好市属高等教育和师范教育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高等院校来青设置函授站的管理工作;协调、指导教师进修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院校的业务工作;拟定市属高等教育、师范教育评估标准与教学管理、专业建设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负责市属高校和师范学校学籍管理;协调驻青各高校与本市有关工作,参与指导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参与协调“产学研”结合等工作。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管理、指导、协调全市中等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含职工教育、社区教育,下同)工作,协助做好中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公办中等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学校开办、合并、撤销、变更工作,参与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与成人教育学校开办、合并、撤销、变更工作,规划、指导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工作;管理直属普通中专和职业学校,负责中等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的有关招生工作;指导各区(市)、有关行业和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学校的业务管理工作,协调驻青中等专业学校与本市有关工作;拟定中等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评估标准与教学管理、专业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市中等职业教育及成人教育(含社会力量办学)的学籍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工作。

人事处:

规划、指导全市教职工队伍建设;拟订教育系统学校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和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负责全市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和就业制度改革;按权限负责全市教师资格认定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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