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文化遗产(日语:文化财)是日本为保护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所建立的标准,其资格依日本《文化财保护法》订立。“文化遗产”在此为对应转译,直译为“文化财富”,实际上不仅涵盖了文化、历史、学术等人文领域,也包含动、植物、景观等“自然遗产”(日文:天然记念物)。
日本的文化遗产由日本《文化财保护法》进行规范,它规定了对日本文化遗产认定与管理、保护的方法。该法还对日本文化遗产进行划分与界定。
物质性文化遗产(日语:有形文化财)包括了建筑物和工艺美术品(即绘画、雕刻、工艺品、书籍典籍、古代文件、考古资料、历史资料)。其中还分为:
重要文物(日语:重要文化财):物质性文化遗产中特别重要的部分。
国宝(日语:国宝):重要文物中有特别高文化价值的部分。
登记文物(日语:登录有形文化财):尚未被日本政府或地方公共团体认定的物质性文化遗产。这些主要是从明治维新至二战这段时期特别需要保存或有效利用的(如建筑)近现代文物。
非物质文化遗产(日语:无形文化财)包括了戏剧、音乐、工艺技术等。
* 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日语:重要无形文化财):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特别重要的部分。其中拥有官方认定技能、技术的个人,在日本通常称为“国宝级人物”(日语:人间国宝)。
民俗文化遗产(日语:民俗文化财)包括民间的服饰、饮食、住宅、信仰、节庆、生产、生活方式等相关的风俗习惯、民俗艺术、民俗工艺等,可分为:
重要的有形民俗文化遗产(日语:重要有形民俗文化财):有形的民俗文化遗产中重要的部分。
重要的无形民俗文化遗产(日语:重要无形民俗文化财):无形的民俗文化遗产中重要的部分。
登记的物质民俗文化遗产(日语:登录有形民俗文化财):尚未被日本政府或地方公共团体认定的有形民俗文化遗产(主要是明治维新至二战的近现代文化遗产)中特别需要保存与有效利用的。于2006年3月15日最先公示登记的三件是:“若狭めのう玉磨用具”“胜沼のぶどう栽培用具及び葡萄酒醸造用具”“云州そろばんの制作用具”。
风景名胜(日语:记念物),可分为:古迹(日语:史迹):如贝冢、古坟、遗迹等。
特别古迹(日语:特别史迹):古迹中特别重要的部分。
名胜(日语:名胜):如庭园、溪谷、山岳、洞窟、泉水等。
特别名胜(日语:特别名胜):名胜中特别重要的部分。
自然景观(日语:天然记念物):动物、植物、矿物等。
特别自然景观(日语:特别天然记念物):自然景观中特别重要的部分。
登记的风景名胜(日语:登录记念物):尚未被日本政府或地方公共团体认定的风景名胜(主要是明治维新至二战的近现代风景名胜),其中特别需要保存与有效利用的。于2006年1月26日最先公示登记的三件是:“函馆公园”(北海道函馆市)、“再度(ふたたび)公园及び再度山永久植生保存地”(神戸市)、“相楽园”(神戸市)。
文化景观日语:文化的景観,指日本各地区人们独特的生活、生产以及一方水土气候形成的景观,如梯田、里山等,即日本的原始人文风貌。为了日本文化厅实施人文景观的保护和存续的计划,日本的“文化景观保护、修缮相关审核委员会”(文化的景観の保存・整备に関する検讨委员会)在第三次调查中圈定了一百八十个重要地区。
重要文化景观(日语:重要文化的景観):在作为景观地区采取保护措施的日本各级行政区中选定。选定的4件重要人文景观是滋贺县近江八幡市的“近江八幡の水郷”(2006年1月26日选定),岩手县一关市的“一関本寺の农村景観”(2006年7月28日选定),北海道沙流郡平取町的“アイヌの伝统と开拓による沙流川流域の文化的景観”(2007年7月26日选定),以及爱媛县宇和岛市的“游子水荷浦の段畑”(2007年7月26日选定)。
古建筑群日语:伝统的建造物群,指与周围环境融为一体,构成历史风情的城镇村落等。
重要古建筑群(日语:重要伝统的建造物群保存地区):由日本政府选出的特别重要的古建筑群。
文化遗产保护技术日语:文化财の保存技术,指保护文化遗产过程中必需的制作、修理一类的技术。
选定保护技术(日语:选定保存技术):由日本政府选选定的保护技术。
地下遗产日语:埋蔵文化财,这种文化遗产与上述各种文化遗产不同,仍处于地下埋藏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