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称“推定谋杀”(Constructivemurder)。英美法系刑法中谋杀罪的一种类型。
根据英美刑法中的重罪谋杀原则(Felony murder do-ctrine)。在犯其他重罪的过程中无意地造成他人死亡即成立谋杀罪。
英国早期普通法认为,在实施或企图实施任何一个重罪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死亡,不论其所犯重罪的性质如何以及其实施或企图实施的重罪本身是否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都成立谋杀罪,并基于死亡结果与其所犯重罪的联系,将其称为重罪谋杀,作为谋杀罪中的一个独立种类。后来,由于重罪种类的增多,其中包括一些相对较轻的重罪,有的对生命和身体并无太大危险,所以产生了对重罪谋杀种类进行限制的必要,英国法院逐渐以两种形式对该罪加以限制:
(1)行为人实施重罪的行为必须包含进行暴力性重罪的暴力行动;
(2)他人死亡必须是行为人实施重罪行为的当然或有很大可能的结果。
现代法律对重罪谋杀又有进一步的限制:
(1)必须以犯特定重罪为条件,该特定重罪由法律特作规定,多数规定以犯对生命有危险的重罪为限,少数规定以犯普通法的重罪或犯本来不法的重罪为限;
(2)行为人的重罪行为必须是他人死亡结果的最接近原因(Pvoximate Cause)或法律原因(Legel cause),即排除由于其他原因介入而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况;
(3)必须在实施或企图实施重罪之中,即他人死亡结果与行为人实施或企图实施重罪在时间和地点上具有一致性;
(4)行为人所犯重罪必须是独立于杀人罪和重罪。
现代,有人对重罪谋杀作为谋杀罪的一个独立种类的原则和理论提出异意,认为不能对非出于故意的死亡结果比出于故意的重罪给以更多的责难,而且按这种谋杀罪的行为人心理特点,可以将其归于腐恶情感的谋杀中。
英国1957年的《杀人罪法》已经废除重罪谋杀,规定除在犯重罪时同样具有杀人的故意者,任何重罪不能导致谋杀罪的定罪。美国法律中虽然仍存在重罪谋杀的种类,但有人根据创造重罪谋杀规则的英国已经废除这一规则的情况,推论其也将在美国的刑法中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