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男,汉族,1960年11月生,河北深县人,中共党员,1982年参加工作。法学博士研究生。二级大法官。
1978年-1982年 就读于西南政法学院;
1982年-1984年 邮电部石家庄邮电学校教师;
1984年-1995年 历任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副庭长、庭长;
1994年-1996年 历任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审判员、调研组组长(期间:1994-1997年北京大学攻读法学硕士);
1996年-2006年 历任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期间:2000-2003年西南政法大学攻读法学博士)
2006年-2009.06 历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办公厅主任;
2009.06-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办公厅主任、审判委员会委员。
曾获第三届“全国杰出中青年法学家”称号。
景汉朝,男,1960年出生于河北省深县一个农民家庭。少年时代在原籍上小学、中学,1982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之后又分别进北京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读书,取得了法学硕士(法理)和法学博士(诉讼法)学位。大学期间他是班上年龄最小的学生之一,但学习毅力很强,成绩优异,并在学校加入了中国共产党。大学教育给了他丰富的思想财富及不辍的研究习惯。1982年他谢绝了母校的挽留,来到邮电部石家庄邮电学校当了一名教师,从事法学教学工作。他办事认真,思维敏捷,表达能力突出,一边教书一边做班主任,工作有声有色,是最受学生欢迎的老师之一。1984年,他怀着对司法事业的热爱,调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从书记员干起,一步一个脚印,一步一个台阶,28岁即被破格提拔成为该院最年轻的经济审判庭副庭长,32岁又挑起了经济审判庭庭长的重担。1994年,作为全国最年轻的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庭长,被最高人民法院选调进京,任经济审判庭调研批复组组长,专门从事司法解释工作和调研工作。1997年又被调回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任副院长,2003年任常务副院长,同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研究小组成员、研究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他还先后兼任河北省法官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河北省青年联合会副主席,河北省法官协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民诉法专业委员会委员,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公法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官学院、河北大学等高校的教授、研究生导师等。曾获河北省优秀社会科学青年专家、河北省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第三届全国杰出中青年法学家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