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师德的定义搜狐网编者按:“老师处处为学生着想的贴心举措怎么衡量?”湖南推出全国首个Credit SPMS学校智能绩效考核管理系统,“以量计算”润物细无声的师德惹争议。但究竟什么是师德?能不能量化?师德与工资如何划等号?有人质疑:这种做法很可能使师德变味,诱使老师为钱而做出貌似师德高尚的事情。
什么是师德?王朝词条如是说:教师道德是一种职业道德。教师的职业道德,简称“师德”,它是教师和一切教育工作者在从事教育活动中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以及与之相适应的道德观念、情操和品质。
中国幸福学认为,道德是人们在某个群体中,人们为了维护我们群体的利益而约定俗成的我们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的行为规范。
什么是教师道德?显然,教师道德就是在教师这个群体中,我们教师为了维护我们群体的利益而约定俗成的我们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的行为规范。
什么是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社会大众,或政府,或单位组织给某行业、职业的人群所期盼,所规定的行为规范。
道德和职业道德的区别在哪里呢?道德是为了我们群体的利益,而职业道德是为了社会或单位组织的利益;道德的行为规范基本上是我们约定俗成的,而职业道德是我们群体的外方给我们群体要求的。
比如对于乱收费问题,基本上都符合教师道德,医德和公务员道德,因为乱收费可以提高我们群体的工薪收入利益,所以我们群体基本上“约定俗成”都支持,无异议。但是对于职业道德而言,乱收费就是明文规定的不道德行为,不符合职业道德的行为规范。
所以,“职业道德”一词是一个不规范的词语,按照大众对于“职业道德” 的理解,“职业道德”应该被称作为“职业公德”。也就是说,“职业道德”应该以社会公共道德来确定自己职业的行为规范,或者“职业道德”还回到原来的本色,叫“职业守则”,“或岗位职责”好了。
所以,师德准确地说应该是教师公德,是教师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应该遵守的社会公共道德。职业道德是个不规范的用词。同理,医德应该是医生社会公德。——摘自《中国幸福学研究》
教师道德是一种职业道德。教师的职业道德,简称“师德”,它是教师和一切教育工作者在从事教育活动中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以及与之相适应的道德观念、情操和品质。
所谓师德,是教师应有的道德和行为规范,是全社会道德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青少年学生道德修养的楷模之一。从实践的角度看,具有高尚情操、渊博学识和人格魅力的教师,会对其学生产生一辈子的影响。
教师职业道德,是教师从事教师劳动所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必须具备的道德素质。
教师职业道德的特点是:道德意识的自觉性、道德行为的示范性、道德结果的深远性。
教师职业道德品质的构成有:教师道德认识、教师道德情感、教师道德意志、教师道德信念、教师道德行为、教师道德习惯。
师德,是教师工作的精髓,可以用“师爱为魂,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概括其内涵。
师爱为魂。“师爱”是教师对学生无私的爱,它是师德的核心,即“师魂”。从爱学生的角度讲,就是教师要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师德高于普通道德
教育部准备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下简称《道德规范》)修订时增加“保护学生安全”这一条,引起了舆论的关注,也招来了诸多批评,有人甚至指责这是“侵犯教师的生命权”。我认为,这完全是出于误解,或者是故意曲解。
《道德规范》是针对中小学教师的一种“行规”。任何一个行业都会有本身的特殊要求,可以并且在法律容许的范围之内,对本行业人员提出一些高于一般公民的行为规范和具体要求。不仅是教师,其他如医生、护士、财会人员、律师、警察、公务员等,都可以并且应该有自己的“行规”。与此同时,任何一个行业的成员也可能享受一些其他公民所不能享受的、特殊的权益。例如中小学教师有寒暑假,有教师津贴,获得家长和社会各界的尊重等。“行规”或由本行业成员自己制订,或由主管部门制订经行业成员多数通过。像这次对《道德规范》的修订,如果多数中小学教师反对,相信教育部绝不会强加给教师。
一个人不能只指望享受某一行业的特殊权益,却不愿意承担这一行业的特殊义务。当然这是以自愿为前提的,如果某一位中小学教师不愿意遵守《道德规范》,完全可以辞职。如果某一位求职者觉得自己不愿意接受《道德规范》的条款,或者自知做不到,那完全可以选择其他职业。
如果说某一“行规”对本行业成员作了过分的要求,或者在要求成员尽义务的同时没有让他们享受到相应的权益,那么这个行业的从业人员就会减少,满足不了社会的需求,即使是为了自身的利益,主管部门或成员们也会修改不合理的“行规”。
“保护学生安全”是针对中小学的特殊情况提出的——中小学生的绝大多数是未成年人,因此教师在负有教育、教学之责时也同时负有保护之责。这也是《青少年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具体化。这样的规定并不损害教师的利益,更谈不上侵犯教师的生命权,因为“保护学生安全”并不排除教师也可以并应该保护自己的安全,更没有要求教师必须舍己救人。“保护学生安全”主要是要求教师在平时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防范学生的危险行为。在遭遇突发事件,或学生处于危险中时,作为成年人、具有更强避险经验和能力的教师应该给学生切实有效的帮助。教师与学生的生命权是同等的,在危难中让体力和经验不如自己的学生走在前面,正是给学生平等权利的表现,就像在海难发生时让老人、儿童、妇女、残疾人优先上救生船一样。
违反《道德规范》有程度的区别,处理的办法也不同。有的只需要批评教育,有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取消教师资格是最严重的处分。
范美忠的行为如果发生在《道德规范》增加了“保护学生安全”的条文以后,当然首先会肯定他没有尽责——这只是指范在逃出教室的同时没有招呼学生。考虑到这是从未遇到的特大地震,范只要承认自己惊慌失措,对学生和家长表示歉意,就能得到大家的谅解,绝不会有人根据《道德规范》来将其逐出学校。实际上,对范的谴责也是发生在他通过博客文章作自我宣扬之后。如果说范触犯了“行规”,主要也是他事后的言论,而不仅是临难的行为。即便如此,也没有人认为必须对他绳之以法。
何况《道德规范》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行规”,因为它只涉及教师的道德层面,也不是奖惩条例。道德本来就应该高于法律的要求,何况对为人师表的教师?师道完全应该高于普通的道德。据我所知,世界上不少国家对教师都有一些保护学生的特殊规定。而且约定成俗,这类规定早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因此,对这样的修订还是应该积极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