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使用核及热核武器宣言[1]
(1961年11月24日联合国第十六届大会第1063次全体会议通过 )
大会,
念及本身依据宪章有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责,亦有考虑裁军所应遵循原则之责,
鉴于裁军谈判迄未获得圆满结果,而军备竞赛,尤其是在核及热核方面之竞赛,已臻危险阶段,殊堪焦虑,必须采取一切可能之预防措施,保护人类及其文化免遭核及热核浩劫,
查大规模毁灭性武器之使用,徒使人类受不必要之痛苦,过去迭经下述一类国际宣言及具有拘束力之协定认为违反人道法则及国际法原则:1868年圣彼得堡宣言,1874年布鲁塞尔会议宣言,1899 年及1907年海牙和平会议公约,1925年日内瓦议定书;多数国家仍为此类宣言及协定之当事国,
认为核及热核武器之使用将使人类及其文化普遍横遭荼毒及毁灭, 其程度甚至较上述国际宣言及协定所宣布之武器为甚,实属违反人道法则,为国际法下的一种罪行,
深信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类如核及热核武器之使用,实属直接违反联合国所以设立而用保障后世免遭战祸并保存光大人类文化之手段以求实现之崇高理想与目标,
一、宣告
(a)核及热核武器之使用实属违背联合国之精神、文字与宗旨,因而直接破坏联合国宪章之规定;
(b)核及热核武器之使用甚至超越战争范围,其结果将使人类及其文化普遍横遭荼毒与毁灭,因是有违国际法规与人道法则;
(c)核及热核武器之使用并非专为对付敌人之战争,而且为反全人类之战争,全世界人民不卷入战争漩涡者,亦不免遭受由于使用此种武器而产生之一切祸害;
(d)任何国家使用核及热核武器,一概作为破坏联合国宪章,违反人道法则,及犯摧残人类及其文化罪论。
二、请秘书长与各会员国政府磋商,以确定彼等认为有无可能召开特别会议签订一项禁止以核及热核武器供战争用途之公约;并就磋商结果向大会第十七届会提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