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是入境处签发给拥有香港居留权人士的身份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俗称“三粒(颗)星”,因他们所持有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上,注有“***”的标记而得名。其实,该标记的意思与持证人是否拥有香港居留权无直接关系,只代表持证人年龄为18岁或以上,及有资格申领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香港永久性居民于出入香港边境时,只需出示身分证,亦不需要填写“出入境申报表”即可过关。在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条例》第2A条中,规定香港永久性居民在不抵触第2AA(2)条的条文下,具有以下权利:
在香港入境; 不会被施加任何逗留在香港的条件,而任何向他施加的逗留条件,均属无效; 不得向他发出递解离境令;及 不得向他发出遣送离境令。 如果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持有人因需要更换新证或因丢失旧证而要补领,在新证未发出前入境处会发出“申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收据”。此收据具临时身份证的功能,但不可作出入境之用。出入境时必须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或有效旅游证件(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英国国民(海外)护照……等)
身份证上符号的意思
在香港身份证上,出生日期项目之下,会印有一串符号及英文字母及数字(例如***AZ),很多人均不知道这些代码的意思,甚至有所误解。其确实代表的意思如下:
第一及第二代电脑身份证
符号
注解
***
持证人年龄为18岁或以上及有资格申领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
*
持证人年龄为11岁至17岁及有资格申领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
A
持证人拥有香港居留权
B
持证人所报的出生日期或地点或性别自首次登记后,曾作出更改
C
持证人登记领证时在香港的居留受到入境事务处处长的限制
F
持证人的性别是女性
H1
身份证发出的办事处代号
L
持证人曾遗失身份证,L1表示遗失一次,L2表示遗失二次,如此类推
M
持证人的性别是男性
N
持证人所报的姓名自首次登记以后,曾作出更改
O
持证人报称在香港、澳门及内地以外其他地区或国家出生
K2
身份证发出的办事处代号
R
持证人拥有香港入境权
S1
身份证发出的办事处代号
U
持证人登记领证时在香港的居留不受入境事务处处长的限制
W
持证人报称在澳门地区出生
X
持证人报称在内地出生
Y
持证人所报的出生日期已由入境事务处与其出生证明书或护照核对
Z
持证人报称在香港出生
智能身份证
符号
注解
***
持证人年龄为18岁或以上及有资格申领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
*
持证人年龄为11岁至17岁及有资格申领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
A
持证人拥有香港居留权
C
持证人登记领证时在香港的居留受到入境事务处处长的限制
L
持证人曾遗失身份证,L1表示遗失一次,L2表示遗失二次,如此类推
N
持证人所报的姓名自首次登记以后,曾作出更改
O
持证人报称在香港、澳门及内地以外其他地区或国家出生
R
持证人拥有香港入境权
U
持证人登记领证时在香港的居留不受入境事务处处长的限制
W
持证人报称在澳门地区出生
X
持证人报称在内地出生
Z
持证人报称在香港出生
身份证号码每张香港身份证均印有一个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由 1 或 2 个英文字母及 6 个数字组成。括号内的数字是查核用数码,是为方便电脑处理资料及检查号码输入的正确性而设,并非身份证号码的一部分。
身份证号码用途十分多,亦是重要的个人资料,受到个人资料隐私专员行使第香港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隐私)条例》所赋予的权力所发出的《身分证号码及其他身分代号实务守则》所保护。
字母
注解
A
1970年代前在香港岛居住
B
1970年代前在九龙半岛居住
C
1970年代前在新界居住
D
1970年代前在香港岛居住
E
1970年代前在九龙半岛居住
F
1970年代前在香港岛居住
G
1970年代前在九龙半岛居住
K
1970年代初至1979年上半年在香港出生
P
1979年下半年在香港出生;1980年开始至1994年在香港以外出生
R
临时于香港居住
S
2004年中后期开始在香港出生
V
1994年后在香港以外出生
W/WX
外籍劳工
X
外籍居民(1970年代前更伴以地区字母)
Y
1988年中后期开始至2004年中后期在香港出生
Z
1980年开始至1988年中后期在香港出生
身份证名称问题在香港,身份证的正确名称是“身份证”抑或是“身分证”存在争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采用“身份证”,《人事登记条例》则采用“身分证”。不过,香港政府从殖民地时代起已一直使用“身份证”作为证件的名称,而立法会亦通过继续使用“身份证”作为名称。而香港文字研究者容若亦认为,份才是正字。所以1991年当香港政府打算把“身份”复古为“身分”的时候,容若与陆离等人大力反对。支持“份”和“分”的不同人士展开辩论,最后政府维持原有的写法。
此外,“身份证”一字中的“证”字的官方写法是“证”而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