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政府为消除瓦克夫制度的混乱而制定的有关法规。1946年颁布实施。主要内容为:(1)对各类瓦克夫作了明确的限定。规定供清真寺受益用的慈善捐赠必须是永久性的;用于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可为暂时性的或永久性的;供家属受益用的私人瓦克夫必须是暂时性的,受益期限不超过两代受益人或60年。(2)对家庭瓦克夫捐赠人的权限作了新的规定。捐赠人(原所有人)有权全部或部分地收回所赠产业,亦可变更原定用益条件。如用益期满而原所有人仍然在世,产业所有权应归原所有人,如原所有人已死亡,其产业可转归受益人或其继承人所有。(3)维护法定继承人的权益。规定法定继承人除有权继承法定部分(亡人全部净资产的2/3)中各自应得的遗产份额外,亦有权接受赠予(瓦克夫为赠予的形式之一);而亡人临终前的遗赠(包括家庭瓦克夫),亦不得损害法定继承人的权益。如果捐赠人无视此规定,受害人有权依法恢复产权。上述规定理顺了瓦克夫制度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的关系,有利于维护直系亲属的权益。该法的许多条款经少许修改,后来成为1947年通过的黎巴嫩《瓦克夫条例》的基础。 (吴云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