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布·哈尼法(Abu Hanifah,700~767)伊斯兰教逊尼派哈乃斐教法学派创始人,教义学家。全名艾布·哈尼法·努尔曼·本·萨比特。他创制的教法学说灵活、宽容、公正,受到穆斯林的爱戴,系伊斯兰教第一位和影响最大的教法学家,被尊为“大伊玛目”。故其教法学派亦称“大伊玛目派”。生于伊拉克库法一穆斯林家庭。青年时代以卖布为生。后受教于教法学家哈马德(Hammad ben Abi Sulayman,?~737),教义学家、哲学家伊本·阿塔(699~748)和库法圣训学家阿米尔·沙尔比('Amir al-Sha'bi,?~728),并从师什叶派第六代伊玛目贾法尔·萨迪格(约700~765)学习教法。终生致力于宗教学术研究和讲学,培养了大批弟子。坚持司法的独立性,反对当权者干预立法。伍
麦叶王朝末期,曾拒绝接受叙利亚总督耶济德委派他为库法法官的职务。后因不愿为阿拔斯王朝效力而屡遭迫害。767年在巴格达狱中逝世。在立法思想上,一贯倡导运用“推理”原则和个人意见创制教法实体,在教法体系中尤以重视个人意见和灵活创制法律著称,从而确立了哈乃斐教法学派的地位,故该派又有“意见派”之称。他认为,在创制教法时,应主要根据《古兰经》律例,审慎引用圣训律例,只有众人共同传述,并已得到教法学者普遍承认的真实圣训,才可作为立法的依据,主张灵活运用“公议”,即把公议解释为某一地区某一世代权威法学家的“协议”,认为公议是不谬的,尤为重视法学,家和执法者的个人意见和判断,认为对于法律争端,执法者的个人见解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也为判断过程所必需。要具体案例具体研究解决,不应囿于经训原文。他依据“推理”原理创立了“优选”(al-Istihsan)辅助立法原则。认为在审理案件时,如无经、训和公议可循,教法官出于平衡和公义考虑,可不受类比的约束,而根据案情本身的是非曲直,作出合理的判决。最初致力于伊斯兰教哲学,后转入教义学和教法学研究。一贯治学态度严谨,热衷于教法体系的创立而轻视司法实践,在创制教法学派过程中从未参与司法工作。培养了大批教法学家,其中最著名的是艾布·优素福(?~798)和穆罕默德·谢巴尼(?~805)。其法学思想和主张主要通过其弟子的几十部著作保留和传播至今。其中有:《大学》(al-Fiqh al-Akbar)和《穆斯奈德·艾布·哈尼法》(Musnad AbuHanifah)。哈乃斐教法学派的最早法典《论税赋》(a1-Kharaj)系由艾布·优素福根据其法学观点编纂而成。《教法大全》(al-Mabsut)是该派的另一部重要法律文献。它经过艾布·哈尼法的几代学生修改、补充而成。全书计30册,汇集了该派全部教法主张。全世界约半数以上的逊尼派穆斯林遵奉该派,目前在伊拉克、伊朗、印度、也门、埃及、叙利亚等国有很大影响。中国穆斯林大多遵行该学派的主张。 (张广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