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脚镯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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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资料2009年12月22日,韩国总理郑云灿主持国务会议修订法律,审议通过了《有关特定犯罪人员佩带电子脚镯的法律》修订案。要求不仅是性暴力犯罪,杀人、强盗和纵火犯也将被佩带电子脚镯。佩带时间最长达30年。

[1][2]主要内容修订案规定,对于性暴力罪犯等暴力犯罪人员佩带电子脚镯的年限从目前的10年延长至30年,且最短佩带时间为1年。但对于未满13岁儿童为对象进行的犯罪,佩带时间下限延长至2倍。

韩国国会曾于2008年通过“对特定性暴力犯罪者附着定位跟踪电子装置修正案”,决定自当年9月开始,性犯罪惯犯强制性地配戴上具有定位跟踪功能的电子脚镯,期限为10年。

相关法案国会通过的修正案,将电子脚镯配戴期限,从原来的5年,延长至10年,并且将法案生效日期也从2008年的10月,提前到9月份。国会为了加强对儿童施性暴力的惩处通过了相关法案,通过了《关于性暴力犯罪者的处罚及受害者保护修改案》。该法案规定,对未满13岁儿童实施性暴力的犯人,由原来的5年定刑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对未满13岁儿童施性暴力的犯罪人,由原来的5年有期徒刑,定刑为7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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