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人权公约第六议定书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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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4月28日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于斯特拉斯堡拟定。1985年3月1日生效。截至1997年1月1日,缔约国为24个。

议定书共9条。它规定,废除死刑;任何人不得被判处这种刑罚或执行死刑(第1条)。但议定书第2条规定,成员国可在其法律中规定,对在战争中或在迫在眉睫的战争威胁中所犯罪行判处死刑,只要此种刑罚仅适用于法律规定的情况,并与该法的规定相符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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