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所有制是人们在一定社会制度下拥有农村土地的权属形式,即农村土地归谁所有以及这种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它是整个土地制度的核心。是土地关系的基础。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农民个人,这一实现形式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但也有待继续发展和完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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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农民个人,这一实现形式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但也有待继续发展和完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