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解读亲等( degree of kinship )是中外法律上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亲属关系除有血亲、姻亲和尊亲属、卑亲属等区别外,还有亲疏远近之分。亲等越多,关系越远。亲等的计算方法分为两种:一是代(世)数亲等制,二是等级亲等制。
我国计算亲等的办法是以血亲之间的世代来计算,一辈为一代,如与父母为两代,与孙子女为三代;计算旁系血亲时,依据相互间的同源关系确定,如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姊妹和姑表兄弟姊妹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同源于外祖父母的舅表兄弟姊妹、姨表兄弟姊妹也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在我国,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禁止结婚的。
代数亲等制即以出生次数(代数,或称世数)为标准来计算亲等,一代(一世)即为1亲等。计算方法又可分为下列两种:1)罗马法计算法:
古罗马法计算直系血亲,是从己身上数或下数,以一代(世)为1亲等。如父母和子女间为1亲等,祖父母和孙子女、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为2亲等。旁系血亲,是从己身上数到同源的直系血亲,再由同源的直系血亲下数到所要计算亲等的亲属,合计其代(世)数以定亲等。如兄弟姊妹为2亲等,叔侄、舅甥为3亲等。姻亲方面,血亲的配偶从其血亲的亲等。如子为直系血亲1亲等,则媳为直系姻亲1亲等。配偶的血亲,则从其配偶的亲等。如岳父母为妻的直系血亲1亲等,也即丈夫的直系姻亲1亲等。配偶血亲的配偶,也是从其配偶的亲等。如妯娌即以丈夫的兄弟与丈夫的亲等计算,为旁系姻亲2亲等。2)寺院法计算法
中世纪寺院法计算直系血亲与罗马法计算法相同。旁系血亲,则从己身上数到同源的直系血亲,再从同源的直系血亲下数到所要计算亲等的亲属,代(世)数相同,可按一方的代(世)数来定亲等;如果代(世)数不同,则按代(世)数多的一方来定亲等。如计算己身与伯叔的亲等,先从己身上数到同源的祖父母,作为2亲等,再从同源的祖父母下数到伯叔,作为1亲等。这两个方面的代(世)数不同,从其多数一方定为2亲等。这种计算法往往不能准确地表示旁系血亲间的亲疏远近的关系。
当代欧洲大陆和日本等国采用罗马法计算法,英国则采用寺院法计算法。
等级亲等制中国古代丧服制的亲等计算方法,也就是以丧服的差别来区分亲属之间的亲疏远近,服重则亲近,服轻则亲远。丧服分为5等。即斩衰三年之服;齐衰期年之服;大功九月之服;小功五月之服;缌麻三月之服(见服制)。这一计算方法除以血统的亲疏远近作为标准外,还参照亲属的名分、尊卑进行计算。
中国清朝末年、中华民国初年历次民律草案,都采用寺院法计算法。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的民法,改用罗马法计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了封建的宗法制度及其丧服制,以最简便的群众习惯的方法计算亲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1)第6条第1款规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这里所说的“三代”,为最简单的代数计算方法,即己身为一代,父母为一代,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一代,从己身上数到祖父母、外祖父母共为三代。 旁系血亲,如从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源而出,就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论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间以及伯叔姑与侄、甥与舅间,均不得结婚。1950年《婚姻法》还曾有过“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的规定。
亲属关系的重复亲属关系的重复,又称亲属关系的并存,指有亲属关系的两人之间,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亲属关系。这主要因婚姻或法律拟制而形成。如在一些不禁止中表婚的国家(我国1950年《婚姻法》即一般地不禁止中表婚),表兄妹结婚后可同时存在配偶和旁系血亲的关系。又如叔侄间在收养成立后,可同时存在养父母子女和旁系血亲关系。应如何对待这种并存的亲属关系?各国法律无明文规定。传统的亲属法理论认为,在亲属关系并存时,采取“一关系不为另一关系吸收或排斥”的原则,即并存的亲属关系各自独立存在,各保有其固有的效力。如一亲属关系消灭,不影响另一亲属关系的存在。但应该指出的是,当亲属关系并存,互不吸收,各自独立时,其法律的适用采取“从近从重”原则。即同时并存的亲属关系中,适用亲属关系近者、权利义务重者的法律规定,发生该种亲属的效力;同时停止亲属关系远者、权利义务轻者的亲属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