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和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贵州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征收或征用、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将法定职责进行分解,明确行政执法机构和其人员的执法权限、责任和目标制度。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受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其它组织。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职权法定、权责明确及内外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及县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区域、本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垂直管理部门必须依照本规定建立健全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并及时将建立有关制度的资料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首长是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的责任人,负责领导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两次执法监督检查,及时将全县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情况报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县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机关半年和年终要将本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上级业务主管机关。
垂直管理部门在半年、年终要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情况,并抄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定职权的分类整理、分解落实、定岗分责。
(二)本机关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权限、责任和工作目标。
(三)行政执法责任定性定量与评议考核制度。
(四)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制度。
(五)行政执法活动的公开、公示制度。
(六)勤政、廉政、行政效能方面的保障措施及秉公执法、文明执法的要求。
(七)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考核措施。
(八)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档案管理和案件统计报告制度。
(九)其他有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容。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评议是指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社会各界等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所进行的评价。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考核是指通过各种形式对行政执法部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的检查考核。
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评议考核,按照目标管理考核程序进行。评议考核结果,作为评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工作成绩的内容之一。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评议考核纳入目标管理,每年度进行一次,所占分值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领导或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情况;
(二)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有关制度的情况;
(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工作、行政应诉工作情况;
(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五)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情况;
(六)对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追究情况;
(七)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督办事项办理情况;
(八)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内容。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本县实际,制定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第十四条 开展行政执法考核工作,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被评议考核机关工作情况的汇报;
(二)检查或者抽查有关文件、资料及执法案卷;
(三)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的测试;
(四)受理行政执法投诉情况;
(五)组织执法专案调查;
(六)向被评议考核机关有工作联系的单位了解情况;
开展行政执法评议工作,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召开座谈会,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社会各界对被评议考核机关的意见。
(二)发放行政执法测评卡。
(三)设立公众意见箱。
(四)聘请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
(五)其他民意测评方法。
第十五条 对不同特点的评议考核对象,可实行分类评议考核,保证评议考核的公正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各自内设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特点确定切实可行的评议考核方法。
评议考核结果,应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实行百分制,考核评议结果根据分值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七条 对行政执法成绩突出,在评议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的行政执法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贵州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规定》、《贵州省行政执法奖励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并可给予一次性奖金或其他待遇。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按《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构成行政违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的;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和评议考核的;
(三)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条 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评议考核的人员,在监督检查、评议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行政违纪的,按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7年11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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