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至上理论概述股东至上理论是指股东是企业的所有者,企业的财产是由他们投入的实物资本形成的,他们承担了企业的剩余风险,理所当然就应该享有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企业的经营目标在于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管理者只有按照股东的利益行使控制权才是公司治理有效的保证。
股东至上理论的基本理念是管理者服务于股东,股东是公司剩余风险的承担者,股东拥有使用、处置、转让其产权的权力,管理者的目标就是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
20世纪80年代以前,股东主权至上和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市场经济的黄金定律,股东拥有公司治理独一无二、至高无上的地位。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股东至上”理论受到了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强烈挑战。
股东至上理论强调股东至上,忽视人力资本的重要作用。股东至上理论是建立在委托——代理理论基础上的公司治理理论,强调“资本雇佣劳动”,认为股东利益至高无上,劳动者处于被动地位,只能从属于资本。企业的惟一所有者是股东,公司治理的目标就是要约束经营者侵犯股东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在现代企业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股东变成了企业的“外部人”,企业的经营管理职能由经理人来担任,企业价值创造的重任落在了经营者的身上。企业的价值创造主要靠人力资本来推动,所以人力资本才是主动性的资本,是企业价值增值的最重要源泉。而企业创造财富只能依靠技术和管理上的创新,因此公司的技术创新者和经理人应处于公司的中心地位,而不应仅是被动激励或被雇用的对象。
股东至上理论的代表持股东至上论的人主要有利兰(H.E.Leland)与派尔(D.H. Pyle)、格罗斯曼与哈特(Oliver Hart)等。格罗斯曼与哈特认为“在一个投资组合中,某项资产发挥作用离不开某人自身拥有的人力资本,那么,由此人拥有该项资产组合的剩余控制权是有效率的”,进而得出似乎是投资行动最重要的一方更应该拥有剩余权利,即出资人应该拥有剩余权利。利兰与派尔尽管认为利益相关者理论很合理,但他们仍然坚持认为股东应该是剩余权益的掌握者。他们把企业看成是资本所有者的企业,企业的宗旨就是实现所有者利益的最大化,认为企业是由不同生产要素所有者缔结的合约集合,由于信息的不完全性,合约是不完备的,为了防范由此发生的偷懒行为,合理配置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是重要的。又由于物质资本所有者投入到企业里的资产具有专用性和可抵押性,即企业一旦倒闭,该资产可能会严重贬值,从而他是企业风险的承担者,所以出资人拥有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是有效率的。
股东至上理论的局限性(1)企业价值增值的来源不仅仅是股东最初投入的物质资本要素;
(2)人力资本是企业价值增值的重要资源,企业职工也与股东一样承担了与企业经营效益相关的风险;
(3)股权的分散和流动降低了股东承担的风险,其关注企业的积极性减弱;
(4)经营环境的变化使越来越多的个人和群体的利益受到企业业绩的影响,企业越来越演变为“社会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