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教基〔2010〕33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福州一中、师大附中、福州实小、师大附小:
为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加强管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经研究,决定在全省中小学开展“办学行为规范年”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围绕《通知》确定的办学行为“五规范”要求,按照全省年度教育工作会议的部署,通过加强宣传引导,开展专项整治,强化督促检查,严肃问责制度,建立适应素质教育要求的教育教学新秩序,确保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明显减轻,不规范办学行为明显减少,中小学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二、组织实施(一)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在2010年开展为期一年的专项整治行动,采取“集中整治与日常督查”相结合的办法,由各设区市负责本区域内所有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管和整治,省里在统筹管理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地区间的互检工作,并根据群众举报有针对性地加强随机督查,适时进行情况通报,形成上下联动、全方位管理的新格局。
1.开展自查自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均应制定开展“办学行为规范年”的工作方案,提出工作目标,明确工作任务,设立规范办学行为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各设区市必须按照《通知》中“五规范”要求,在今年4-5月间,组织所辖区域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开展规范办学自查自纠活动,在5月底前逐级汇总后,由设区市形成书面自查报告上报省教育厅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领导小组。
2.开展设区市间交叉督查。在各地完成自查自纠的基础上,从6月份开始至暑假结束前,由省教育厅组织开展设区市之间的相互督查,由每个设区市各推荐5名规范办学“监督员”(报送推荐表见附件),经省里交叉编组安排到其他设区市进行专项督查,重点督查规范办学行为制度建设情况、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取得的成效,形成书面督查报告。省教育厅根据各设区市相互督查的具体情况,从秋季学期开始,组织相关部门对存在问题较多、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设区市或县(市、区)组织专项督查,受到专项督查的地区须在接受督查后的2个月内,经全面整治,写出整改报告上报省教育厅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领导小组。
3.强化日常随机督查。省教育厅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以周末和节假日违规组织补课为重点,开展经常性地省级随机督查活动。随机督查以明查或暗访形式进行,实行督查人员到校“亮证”检查制度,采集相关违规办学证据。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也要对区域内学校开展经常性的随机督查活动,健全完善学校自律自查制度,形成规范办学的长效机制。
(二)建立健全配套制度
1.严肃问责制度。各市、县(市、区)对于经查实的违规办学学校,由主管教育局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并对学校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对在省级随机抽查中发现的存在严重违规办学行为的地区和学校,由教育厅根据有关情节,分别采取责令整改、诫勉谈话、效能告诫、全省通报等处理措施。对违规办学的达标高中,还将视情况采取黄牌警告、达标晋级资格“一票否决”、达标降级、撤消达标校等处理措施。通过加大问责力度,形成“谁违规、谁担责”的高压态势。
2.落实督导评估制度。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将规范办学行为工作列入“双高普九”、“对县督导”等综合督导内容,作为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常规督导和随机督导的重点,强化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对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责任。
3.加强宣传引导。省教育厅将就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通过媒体发布“致全省中小学生家长一封信”,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用科学的方法教育培养子女,通过家校配合共同做好“减负”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以“专项整治行动”为载体,发现一批先进典型,总结一批典型经验,通过教育部门网站等渠道开展交流,并主动联系相关媒体,曝光违规办学典型案例,对“减负增效”的成功做法进行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组织领导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加强组织领导是关键。按照《通知》要求,省教育厅已成立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领导小组(闽教综〔2010〕14号),各设区市教育局要尽快成立 “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应明确职责分工,建立责任制,形成齐抓共管办学行为监管机制。各地要成立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规范办学行为日常工作,并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质保障,确保“办学行为规范年”活动的顺利开展。
各设区市制订的工作方案、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推荐的规范办学监督员名单请于4月30日前报我厅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开展活动过程中有何经验和建议也请及时报告。
省教育厅规范办学行为监督举报电话:略。
附件:中小学规范办学监督员推荐表。
福建省教育厅
二○一○年四月八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