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获承兑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09-12-04
窄屏简体版  字體: |||超大  

不获承兑

持票人向受票人提示票据时遭到拒绝,或承兑提示被免除时,票据未得到正常的承兑,或者因受票人破产等其他原因而得不到承兑。汇票不获承兑时,应作成拒绝承兑证书以证明之,持票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日内瓦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规定为拒绝证书作成后4个营业日内)将不获承兑的事由通知背书人及发票人。不获承兑的汇票的持票人,可以在到期前,向背书人、发票人等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参见〔退票〕、〔退票通知〕。

 
 
 
免责声明:本文为网络用户发布,其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其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2005- 王朝網路 版權所有 導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