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09-12-04
窄屏简体版  字體: |||超大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是指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铁路运营事故,后果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铁路运营的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造成安全运营事故,后果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铁路职工中与铁路安全运营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如火车司机、调度员、信号员、乘务员、扳道工、巡道工以及对铁路运营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等等;主观方面是过失。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而对于违反规章制度则是明知故犯的。

根据刑法第13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免责声明:本文为网络用户发布,其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其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2005- 王朝網路 版權所有 導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