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规范全县人口计划生育经费管理,全面提高工作水平,特对社会抚养费、“知情选择”保证金和计划生育罚款的征、管、用作如下通知:
一、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及管理
1、社会抚养费征收必须严格按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56条、第57条、第58条和《贵州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的标准执行。
2、征收社会抚养费时,要按照遵中法[2005]23号文件精神规范执法程序,对所征收的社会抚养费要出具财政专用票据。
3、所征收的社会抚养费要按时上解县计生局,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县计生局严禁坐收坐支,务必及时、全额返还到上解乡(镇)。
二、计划生育罚款的征收及管理
1、必须严格依照计划生育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2、必须使用财政的罚没票据。
3、乡(镇)计生办要建好台账。
三、“知情选择”保证金的管理
1、对已收取的“知情选择”保证金要专户储存,不得挪用,自治县政府将不定时组建工作组进行督查。
2、各乡(镇)要对历年来已收取“知情选择”保证金的对象进行造册登记,对收支(即违约列支、挪用)情况清理统计后报县计生局。
3、各乡(镇)不得继续收取“知情选择“保证金。
四、资金的使用
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罚款必须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即用于宣传教育、服务设施、科技投入、并发症治疗等支出,严禁挪作他用,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五、有关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接此通知后,要立即组织纪检、财政、计生等部门对社会抚养费、“知情选择”保证金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纠,自查情况于2006年4月30日前报县计生局,县计生局汇总后书面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审计、财政、计生等部门要对社会抚养费和“知情选择”保证金的征、管、用情况进行督查,其督查结果作为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任务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OO六年四月十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