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面启动乡(镇)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除离退休人员和乡(镇)、县直单位自行聘请的临时工及合同人员以外的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和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招聘人员。
二、计算依据及缴存比例
以上年度12月份在职人员标准工资为依据(公务员工资的四项之和、事业人员工资的两项之和,教育和卫生系统含教、护龄津贴和增发的10%部分)。由个人和单位按各自承担3%的比例缴存。
三、资金来源
单位承担部分由县、乡财政分级负担,并由职工所在单位按月缴纳,个人承担部分从个人工资中按月扣缴。
四、其他有关事项及要求
1.新参加工作的干部职工,从次年一月起缴纳住房公积金。
2.当年调出的干部职工在原单位缴纳全年住房公积金,调入的从次年一月起缴纳住房公积金。
3.各乡(镇)法庭、司法所、卫生院、畜牧站、国土资源所、教育辅导站及各中小学校等单位干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由县级主管部门负责汇缴,乡(镇)其他单位干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由各乡(镇)财政所负责汇缴。
4.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金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5.各乡(镇)接此通知后,速到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领取缴存清册,于2006年4月15日前,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册及上年12月份工资发放清册报县公积金管理部(次年起元月底以前)。
6.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干部职工,在购买房屋时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申请住房贷款。
7.接近退休年龄的干部职工,若退休后回农村居住,财政补助公积金累计达不到退休建房补助金额的,按财政管理体制,由同级财政补足其差额。
五、资金使用
确需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干部职工,按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拨付使用。
六、本制度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二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