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下乡中标企业:
为切实加强对家电下乡工作管理,实现对家电下乡产品产供销全过程监督,促进家电下乡工作的开展,根据《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等规定,我们对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了完善,决定自4月20日起执行新的标识卡申请、发放管理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标识卡号段发放数量。中标生产企业申请的标识卡号(段)数量应与企业实际生产计划相匹配,严禁企业盲目申请标识卡号。系统根据企业标识卡号(段)库存量(当月累计申请标识卡数量减去发货量)对标识卡号发放进行控制,原则上库存数量不超过当月累计标识卡申请数量的20%。
二、新增标识卡号(段)作废功能。中标生产企业可以对已申请但是未使用的标识卡号(段),在产品未发货前申请作废。
三、加强发货、收货登记功能。中标生产企业向中标流通企业(或备案销售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应在系统中详细登记发货信息,除了原登记产品品牌、型号、发货数量等项目外,还应登记标识卡号(段)和产品编码号(段)。中标流通企业(或备案销售网点)应及时在系统中登记收货信息,未进行发货、收货登记的产品批次在终端零售网点无法实现销售录入。
四、增加发票比对功能。中标生产企业向中标流通企业销售家电下乡产品,应单独开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中加注产品编码号(段)、标识卡号(段),与发货信息保持严格一致。中标生产企业在系统中登记发货15日内上传销售发票彩色扫描件。系统自4月30日起开通发票上传功能。
五、切实规范制作产品标识卡。中标生产企业,尤其是新中标企业均要严格按照《家电下乡专用标识及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制作标识卡,严禁私自更改标识卡内容和使用方式。再次重申:标识卡上品名、品牌、型号、限价等独有性内容必须印制在卡上,使之成为标识卡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产品编号、标识卡号可以通过粘连条码或印刷两种方式固定在指定位置。
各中标企业要认真执行上述规定,近期,有关部门还将印发专门文件,进一步加强对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的管理。
特此通知。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商务部市场建设司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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