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广大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及意义
通过《道真县城乡居民乙型肝炎疫苗接种工作方案》的实施,普及乙肝防治知识,满足全县广大城乡居民不同层次的健康需求,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控制乙肝,提高全县人民群众的乙肝疫苗接种水平,减少乙肝病毒携带者。
(一)加强乙肝预防控制相关知识的宣传,提高全县城乡居民自我保健和自觉参与乙肝预防控制的意识,切实提高对乙肝危害性和可控制性的认识,自觉参与乙肝预防控制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城乡居民乙肝疫苗接种工作,提高全县乙肝疫苗接种率,强化乙肝感染高危人群的接种工作,在广大群众中建立一道免疫屏障,有效控制乙肝流行,切实降低乙肝的感染率、发病率和病死率。
二、组织领导及工作措施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人群的乙肝疫苗接种工作。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乙肝疫苗的预防接种工作,切实加强对乙肝疫苗接种工作和疫苗采购、供应、分发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收费标准。依法查处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行为。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乙肝疫苗的供应,预防接种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疫苗接种工作及疫苗接种效果评价和异常反应病例的处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疫苗接种点负责本地区乙肝疫苗的接种及异常反应报告工作。
县卫生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切实采取措施,强化0岁组儿童乙肝疫苗接种工作,提高全程接种率和24小时及时接种率,确保达到免疫规划和中央资金计划免疫项目目标。
(二)加大宣传、细化措施
1.各乡(镇)防保机构要认真组织,精心安排乙肝疫苗接种知识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深入集市、学校、厂矿、机关、社区等方式,大力普及乙肝防治知识。通过宣传,让城乡居民真正了解疫苗接种方法,并按照“知情、自愿、自费”原则到辖区预防接种点接受预防接种。
2.各级预防接种单位必须详细记录疫苗接种情况,建立以村为单位的接种档案。
3.预防接种机构接种前必须认真询问接种人员的健康状况(免疫状况、病史),熟练掌握疫苗接种的适应症和禁忌症,严格按照疫苗接种有关要求、规范接种,实行一人一针一管。
4.各级预防接种机构接种门诊必须储备疫苗接种异常反应处置药品,以备发生异常情况时使用。
5.疫苗接种发生异常反应处置及报告。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疫苗接种点的医务人员在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反应后,应按照预防接种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处理。在处理的同时,立即报告县卫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督局、县疾控中心,相关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调查处理。
6.在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争议时,县卫生局应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
三、接种对象及方法
(一)接种对象。全县2003年以前出生的无乙肝免疫史或免疫史不详的所有常住人口、流动人口。
(二)接种方法及程序
1.基础免疫按“0—1—6”程序进行接种。
2.从未接种乙肝疫苗者或接种史不详者给予接种三针。
3.经乙肝检测抗体阴性者给予接种三针。
4.经乙肝检验抗体不足或三年内未接种乙肝疫苗者给予加强免疫一针。
(三)接种部位。上臂外侧三角肌肉注射。
(四)禁忌症。发热、严重皮肤病、严重急慢性病、急性慢性传染病患者不能接种。如:心脏病、急慢性肾炎、慢性肝炎、变态反应疾病等。
(五)接种地点。具有县卫生局预防接种认定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的预防接种门诊或接种点。
(六)安全注射。接种疫苗必须做到一人一针一管,接种时必须注意查看疫苗是否出现安瓿破裂、变质、有摇不动的块状物等。接种后的废弃物必须进行登记,然后采取焚烧、深埋等方式进行规范化处理。
四、疫苗类别和疫苗流通供应
(一)疫苗类别。二类疫苗。由于本次接种对象多为5岁以上人群,为保证免疫接种保护率,接种疫苗为10ug乙肝疫苗。
(二)疫苗供应:
1.为保证疫苗质量,便于接种效果监测及出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时统一规范处理,接种疫苗由县疾控中心从市疾控中心统一组织。在进苗时应当索取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单位的疫苗生产经营证明,并保存2年备查。
2.在实施本方案工作中,县疾控中心可使用省、市疾控中心统一组织的乙肝疫苗,同时,主动做好与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门诊或接种点的有关衔接工作。
五、其他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根据乙肝防控工作需要,对进行乙肝疫苗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报经县卫生部门批准。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县疾控中心,同时上报接种报表。县疾控中心要及时汇总并报县卫生局,以掌握全县乙肝防治工作动态。[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