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08年6月22日,通过挂牌方式竞得两河口乡政府办公楼西侧商住综合用地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价5.9万元。按照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第二条约定:竞得人在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15日内缴清余款,逾期将保证金作违约金没收,同时收回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根据你公司在竞买申请时提交的承诺书约定,你公司承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规定缴清余款,逾期同意市人民政府收回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将该宗地竞买保证金2万元作违约金没收。
由于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按时缴纳尚欠该宗地土地出让金3.9万元。为此,经市人民政府2009年2月20日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收回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你公司与赤水市国土资源局签定的《成交确认书》和市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赤府土〔2008〕17号文作废。并将你公司竞买两河口乡政府办公楼西侧商住综合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保证金2.0万元作为违约金没收。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