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保护我市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森林高火险期发布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的戒严令: 一、森林高火险期:3月17日至5月31日,8月1日至10月31日。
二、在高火险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区或距林区边缘2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 烧荒烧土、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炼山造林、烘烤加工、爆破作业等生产性用火;
(二)坟头烧纸、烧香点烛、燃放鞭炮、吸烟、烤火、打火把、野炊和举办篝火活动等非生产性用火;
(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
(四)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三、凡进入我市林区从事生产性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由所在地林业站办理《赤水市入山许可证》方能入山进行生产性作业。未经批准入山作业的人员,一旦发现,除立即逐出林区外,并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追究责任。
四、凡我市林区群众、景区游人、护林人员以及在林区从事生产性作业的人员,一旦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或森林防火机构(市森防办电话:2882119、5564999)。
五、发生森林火灾后,所在地政府和森防机构应及时将火情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府总值班室,并按照“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力量进行扑救。在扑火工作中要严格遵循“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安全第一”的原则,在所在地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有序开展,禁止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和年老体弱人员参加扑火。
六、对未成年人和痴、呆、傻人员要落实责任制,对所引起的森林火灾,要追究家长和监护人的责任。
七、凡进入我市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游览的人员,应自觉遵守森林防火安全有关规定。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应对游人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并认真开展巡回检查工作。
八、重点林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和景区经营管理单位,要在重点路口、景区入口、墓区通道等主要地段设立临时检查站,对进入林区人员和车辆例行检查,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并在进入林区路口设立永久性的温馨提示牌。
九、戒严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林业管理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旅游景区经营管理单位和森林资源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领导带班制度和每日火情零报告制度。
十、凡违反本令规定,造成森林火灾事故,由林业公安依照《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严从重从快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 令
市 长:张集智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