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保证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严重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时的成品油有效供给,提高特殊情况下的应急救援反应和协调水平,确保油料紧缺情况下的成品油安全、有序供应,根据国家、省及遵义市有关精神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成品油供应应急工作原则
(一)按照成品油供应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成品油供应应急机制。当出现区域性成品油紧缺情况时,市人民政府采取应急措施稳定市场,同时报告遵义市人民政府。
(二)本预案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行动,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三)成品油供应紧张情况下,实行“先公共、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
(四)市有关部门要按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三条本预案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
(一)紧张状态。全市及周边地区成品油供应开始紧张,出现供不应求情况,但基本能维持市场供应。
(二)紧急状态。全市及周边地区成品油供应计划减少50%以上,已不能维持市场供应,供油秩序不稳定。
(三)特急状态。全市及周边地区成品油供应出现脱销、无成品油购入,成品油供应极度紧张,社会出现极不稳定现象。
第二章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成品油供应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成品油供应应急处置工作。市成品油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成品油应急办)设在市经贸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市成品油供应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总指挥,分管成品油供应的副市长任副总指挥,市经贸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市应急办、市经贸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农机局、市质监局、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市人武部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市成品油供应应急指挥部职责
(一)分析预测成品油市场形势,判断成品油供应紧急状态,提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行动。
(二)指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成品油供应应急工作。
(三)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遵义市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市成品油应急办职责
(一)掌握全市成品油市场动态,向市成品油供应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意见。
(二)按照市人民政府或市成品油供应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召集市成品油供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研究提出应急方案,开展应急工作。
(三)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四)根据形势、需求、任务的变化,对预案进行修订,搞好动态维护。
(五)完成市人民政府和市成品油供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市经贸局负责成品油情况监测预测,收集掌握全市和周边地区以及国内有关成品油供求信息,分析预测成品油市场供求动态及走势,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成品油供应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负责组织实施应急成品油调运和供应;负责对成品油销售、储备监控。
(二)市物价局负责对全市及周边地区成品油市场价格进行监测,收集价格动态信息,分析预测市场行情,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成品油供应应急指挥部提出价格干预措施和方案,依法查处哄抬油价等违法行为。
(三)市交通局、市农机局负责做好运输企业及个体运输户宣传工作,确保稳定。
(四)市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实施成品油应急处置所需经费,保证有关费用补贴及时足额到位。
(五)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各加油站(点)和油库安全,防止因成品油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
(六)市工商局负责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对违反市场准入规定和掺杂使假、囤积居奇等违法经营行为,紧决予以打击,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七)市质监局、安监局负责成品油质量监测和安全等工作。
(八)市人武部负责在特急状态下组织民兵、协调驻军协助公安部门维持社会秩序。
第九条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和指挥辖区内成品油应急工作,制定和实施应急措施,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第三章应急准备
第十条经贸等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网络系统,建立成品油供求行情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反馈机制。及时采集、整理、分析国内及周边地区成品油生产和供应相关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发出预警报告。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建立稳定的成品油储备计划制度,按规定建立落实成品油风险基金,确保本预案启动时所需的油源和资金。
第十二条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应急需要,建立健全成品油应急供应保障系统。
第四章应急响应
第十三条市成品油供应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一)市成品油应急办接到紧急报告求援时,认真核实情况,作出准确判断,向市成品油供应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是否启动《成品油供应应急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二)市成品油应急办实行紧急情况报告和值班制度,全天24小时与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市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派员深入成品油供应市场调查,及时综合情况向市成品油供应应急指挥部报告。
(三)出现紧急情况,市成品油供应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研究提出应急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迅速部署应急行动。
(四)组织指导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报道。
第十四条市有关部门接到市成品油供应应急指挥部通知后,按照本部门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一)准确分析判断成品油行情,出现紧急情况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建立紧急情况报告和值班制度,全天24小时监测成品油应急状态,并及时上报市成品油应急办。必要时发出紧急求援请求。
(二)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协调配合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成品油调配和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
(三)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平息谣传,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四)迅速执行市成品油供应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命令。
第五章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根据不同程度的紧急状况,采取相应不同范围、不同力度的应急办法。
第十七条当出现紧张状态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市场监控。市经贸局会同市物价局、工商局加强对成品油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掌握成品油库存数量及市场销售量情况,分析原因,预测其动态走势,及时向成品油供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报告。
(二)加强市场管理。市工商局、市经贸局、市物价局加强成品油市场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油价行为,维护正常的成品油供应秩序。
(三)做好成品油供应调配,按照成品油供应“先公共、保重点、兼顾一般”原则,确保我市公共设施用油、重点工程和重点企业用油,统筹市场需求用油。
第十八条当出现紧急状态时,除采取第十七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调配,增加成品油投放量。市经贸局组织辖区内各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增大成品油的购入量,同时储备足额备用油。
(二)维护经营秩序。市公安局密切注意各加油站(点)社会治安动态,确保成品油运输车辆畅通,打击造谣惑众的违法行为,及时疏导堵塞车辆,维护社会秩序。
(三)及时组织指导有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
(四)确保我市公共设施用油和市重点工程用油。
第十九条当出现特急情况时,除采取第十七第、第十八第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动用应急备用成品油确保我市公共设施用油,实行定量供应。
(二)实行临时市场管理。由市政府下令,强行调控各成品油经营企业的油料供应。
第六章善后处理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总结应急工作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供应应急机制。
第二十一条已动用的各储备成品油由市经贸局负责在半年内按原规模及时补足。
第二十二条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成品油供应应急指挥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二)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三)及时提供应急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四)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市成品油供应应急指挥部要求实施成品油供应应急措施的。
(二)违抗市成品油供应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三)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四)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五)对成品油供应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预案由市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