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认真扎实抓好“十一”黄金周和党的“十七”大召开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切实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维护全市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9月20日全国、全省、遵义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将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稳定协调发展大局。特别是在“十一”黄金周和党的“十七”大召开期间,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意义更加重大。各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抓好这一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抓紧抓好抓实。
各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8号),市委、市政府转发《遵义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赤党发〔2007〕16号)。充分认识搞好安全生产,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建设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树立抓安全生产也是政绩的观念。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进一步要强化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党政一把手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负总责、亲自抓,把安全与生产放到同等重要位置,把安全生产的各项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
二、要继续深化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要求,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对各行业领域影响安全生产的隐患和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治理,做到排查不留死角,重大隐患及时根治,切实遏制安全事故多发势头。
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安监、乡企、经贸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监管职责,督促岔角煤矿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深化对重大隐患的排查和整治。要以遏制煤矿重大事故、减少死亡人数、降低百万吨死亡率为目标,以“一通三防”为中心,以瓦斯治理为重点,着力推进煤矿企业技术改造。
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公安、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强路面监督检查,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超限超载、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违章载客等违法违章行为;加快危险路段和农用车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努力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水上交通安全防范工作。以赤水河、习水河为重点,对超载、超员、抢航道行驶、违规操作等违章行为以及挖砂取石破坏航道、占用航道、影响通航、妨碍通航安全的行为要坚决查处,对“三无”船舶一律拆除。对渡口船舶,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完善安全设施,切实负起安全监管责任,尤其在节假日和赶集天,要派专人蹲点盯守,确保安全。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渔船自用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赤府办发〔2007〕83号)要求对渔船、自用船进行清理整治。
人员密集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公安、消防、建设、工商、质监、安监、文体广电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商场、宾馆、饭店、歌舞厅、茶楼、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通道、安全出口及消防设施配置情况的检查,逐级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督促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及时整改。
危化品安全监管。由市安监局牵头,深入开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销售、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的专项整治。凡生产工艺、设备和储存方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和关键岗位人员未经正规安全培训取得任职和上岗资格的,经安全评估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受压容器检测检验不达标的必须停产停业整顿;对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的单位,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必须依法关闭。
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抓好旅游景区、宾馆酒店、非煤矿山、民爆器材、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气象防雷、森林防火、校园安全、水库安全、城市燃气安全、电力设施安全、食品卫生安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三、要严密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健全自然灾害预防和救助体系,组织各有关部门加强水库、涵闸、水利工程设施及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跟踪监管和除险加固。
气象、水利、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发布各类灾害预警信息,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及社区、乡村防灾避险的指导。
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工矿企业要认真分析周边自然环境对安全生产可能造成的影响,全面落实防汛、防透水、防坍塌、防泥石流、防雷电等措施。要密切与气象、防汛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汛情水情预警预报信息。存在洪水淹井隐患的矿井,在大风、暴雨期间要立即停工撤人,不得进行井下作业。要制订完善水害事故应急抢险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排水设备和物资,确保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到位。
建筑施工企业要全面防范暴雨、滑坡、泥石流等引发深基坑片帮垮塌、塌陷、边坡崩塌等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四、要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
各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搞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真正做到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各级、各部门要对已发生的事故,要严格按照 “四不放过”原则,抓紧调查处理强化行政责任追究;对在“十一”黄金周和党的“十七”大召开期间发生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事故和较大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企业,除追究事故所涉及的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领导人责任。
五、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一)明确任务,加强领导。“十一”黄金周和党的“十七”大召开期间,各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在国庆节前和党的十七大前,要及时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安全措施。安排好节日值班和安全守护人员,要坚持24小时值班,领导同志要在岗带班,确保信息畅通,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处置各种突发事件和异常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各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领导要深入生产第一线进行督促检查,全面掌握本地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认真抓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要险区、险段要明确专人守护,落实好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确保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一个环节和工作岗位,严防安全事故 。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级各部门要紧紧围绕“压事故、少死人、保平安”这个整体目标,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大局意识,积极主动相互配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三)转变作风,狠抓落实。必须严肃法规,坚决改变监管无力、作风漂浮的状况,坚决反对工作上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摆花架子,切实做到“严格起来、落实下去”,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全面落实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等工作。为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和谐的环境。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