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水市2007年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赤府办发[2007]51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水市2007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赤府办发[2007]5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赤府办发[2007]53号)、市食安委《关于印发赤水市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赤食安委发[2007]1号)等有关文件的安排和要求,为促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制定本考核办法。第二条考核对象分两个序列进行,一个序列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另一个序列为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第三条对市食安委成员单位考核分为A、B两类。A类为具有明确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包括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农业局、畜牧局、经贸局等。B类单位为食品安全工作配合的部门,包括粮食局、环保局、教育局、发改局、人劳社保局、公安局、财政局、法制办。A类单位以综合类考核占40%、业务类考核占60%计入年度考核总分。B类单位只进行综合类考核。
第四条对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考核和对市食安委成员单位的综合类考核,由被考核单位自查自评,并将自查自评结果并附落实有关工作的原始资料及工作记录、图片等报送市食安委办。市食安委组织考评组以平时工作情况、年终自评报送资料和市食安委办的有关工作记录相结合考核评分。
对A类市食安委成员单位的业务类考核由考评组到被考核单位听汇报、查资料、抽查管理相对人以及根据市食委办的有关工作记录情况进行考核评分。
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考核,必要时由考评组到乡(镇)、街道办事处通过听汇报、查资料、抽查有关管理相对人进行考核。
第五条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市食安委成员单位两个序列的考核分别设一、二、三等奖,其评分和排名由市食安委考核组考核后汇总并提出获奖单位及等次意见送市食安委主任委员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在对市食安委成员单位的考核中,根据年度工作实际,对A类成员单位一般评选4—5个、B类成员单位一般评选1—2个单位进入获奖等次评定。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对评为一、二、三等奖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成绩总分低于六十分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市食安委成员单位予以通报批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