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去年10月3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已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之后,又一部维护市场主体的法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一件大事,更是农业产业组织机构、农业企业制度日趋完善的一个里程碑。
按照农业部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学习宣传月活动的统一安排和贵州省委、省政府、遵义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贯彻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切实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贯彻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行动起来,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热潮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了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原则、法律地位与责任承担方式,国家对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基本措施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支持和服务。规定了成员资格的基本要求,明确了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具备的条件,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的基本内容、登记程序等。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建设,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要广泛深入地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召开学习宣传会、发放宣传资料、开辟宣传专栏、张贴标语、出动宣传车、组织培训、举办座谈会等形式,使全市广大干部职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充分了解和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提高对合作社政策与理论的认识,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深入村组,家喻户晓,使全社会关注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二、加强队伍培训,扎实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贯彻实施
今年,我市已将学习宣传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纳入政府重要工作议事日程,4月10日,市开发研究促进会召开了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研讨座谈会,4月12日、19日,市政府组织调研组,分别到旺隆镇的石斛协会,长期镇的生猪营销协会进行了调研,基本掌握了我市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状况。我市在7—9月份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培训,特别是加强对从事指导、扶持和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业务骨干和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的培训,逐步规范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一年过渡期,使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实农经干部,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切实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学习宣传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观念、依法办事和服务意识,建立一支能力较强、纪律严明、作风过硬、具有权威性的农经工作队伍。
三、突出工作重点,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一)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试点,摸索成功经验,逐步推开。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国外已有150年的历史,在我国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后,农产品供求关系发生深刻变化,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标准化等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农产品的竞争也由国内市场转向国际市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要特点的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在我国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发展出现了以农民为主体、产品为纽带、服务为宗旨、民主决策为原则、农民增收为目标的多种形式的农民自发联合和合作的专业合作社。但在我国中西部省区,特别是我省等经济欠发达地区,举办农民专业合作社还没有成功经验。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过程中要选择有一定基础的地方进行试点,摸索出一套办社的成功经验,切不可采取行政命令的手段,一哄而起,一哄而散,违背农民的意愿,强迫农民出资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不仅违背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宗旨,也会挫伤农民发展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损害农民群众的利益。因此,各乡镇办要针对本地实际,选择优势产业,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试点,在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鼓励更多的农民参与和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民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经济组织,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市场主体。在开展相应的活动中,涉及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盈余返还以及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原则、设立、章程、登记,成员的条件、退出及权利义务,内部组织机构及其相互间的关系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必须按照《农业专业合作社法》进行规范。
(三)密切部门协作,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中发[2004]1号文件明确要求:“从2004年起,中央和地方要安排专门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牧产品运销设备,财政可适当给予贴息”;中发[2005]1号文件明确提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对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所办加工、流通实体适当减免有关税费”;中发[2006]1号文件进一步强调:“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信贷、财税和登记等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章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同时还对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作了相应的规定。因此,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与上级业务部门联系,争取上级财政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市、乡两级都应投入一定资金,专门用于此项工作的开展,同时,市工商、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要高度关注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为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四)加强组织领导,履行指导、协调、服务职能。
乡镇政府、办事处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部门专门抓”的工作制度,依法行政,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行标准化生产、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等的指导、协调、服务工作,按照“培训一批、改造一批、规范一批、提升一批”的要求,突出主导产品和支柱产业,积极引导农民围绕优质粮食加工业、竹产业、畜产业、果蔬产业、中药产业、旅游业等优势产业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申请登记,明确市场主体地位,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组织形式、内部管理、经营机制、利益分配,壮大自身实力,形成“一村一品、一品一社、一社一品牌”。充分发挥连接农民与市场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提高农业的市场化和农民的生产组织化程度,不断增强带动农户的能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二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