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急救援工作原则
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是指在地质灾害发生后,能迅速有效地组织地质灾害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1、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快速高效;
2、以地质灾害发生地政府为主组织自救;
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支持,配合地质灾害救援,并提供救援所需的—切便利和条件。
二、成立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应急救援抢险救灾工作。
组 长:李广勤(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卢建煜(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
秦思华(县水利局局长)
张建林(县交通局局长)
张新华(县财政局局长)
吴国忠(县监察局局长)
陈参明(县公安局局长)
陈其文(县乡企局局长)
吴国茂(县经贸局局长)
张建林(县交通局局长)
秦思华(县水利局局长)
何德军(县建设局局长)
郑继学(县农业局局长)
蹇广江(县气象、局局长)
杨敏行(县计划局局长)
余以浪(县民政局局长)
田维元(县卫生局局长)
郑德明(县经贸局副局长、县安委办主任)
简启强(县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
冯提生(县人民医院院长)
李文举(县中医院院长)
指挥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简启强兼办公室主任,负责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三、各相关部门职责
l、国土资源局负责通知县直有关门启动预案,综合协调地质灾害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2、公安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现场安全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受灾人员营救、现场及周围治安秩序。
3、交通部门负责组织运输车辆,运送撤离人员和救灾物质。
4、卫生部门、县医院、县中医院负责组织救护叶人现场救护,指挥伤员运送,指导救护人员全力抢救伤员,保障药品和医疗设备使用。
5、气象部门负责提供与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资料。
6、民政部门负责应急救灾物质的救助。
7、通信、电力、物资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提供救援支持。
四、预案的实施
地质灾害发生后,由领导小组,根据地质灾害的具体情况,在最短的时间内通知有关成员单位,迅速赶赴地质灾害现场,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组织人力、物力迅速投入应急救援工
作。
五、地质灾害等级与影响分析准备
(一)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地质灾害等级划分(即(1)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2)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以下的;(3)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或直接经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4)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对辖区内的地区进行一次地质灾害等级影响进行全面调查和分析,并对危险点和影响程度进行登记、建卡,对危险性作出判断,提出防治措施和建议,并将地质灾害监测任务落实到乡镇有关部门,对监测人员进行必要的监测及防灾知识培训,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事件的发生。
(二)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和应急处理
速报制度的原则是:情况准确,上报迅速,乡(镇)为基础。具体要求:
1、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所在乡(镇)应于24小时内上报县主管部门,县级主管部门在第一时间内上报,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委托省有关部门组织及时调查和应急处理。
2、发生大型地质灾害:所在乡(镇)应于24小时内上报县主管部门,县级主管部门在第一时间内上报省、市主管部门或越级上报国务院主管部门。
3、发生中型地质灾害:所在乡(镇)应于48小时内上报县主管部门,县主管部门在第一时间内上报省、市主管部门,由市组织及时调查和应急处理,并将详情上报省主管部门。
4、发生小型地质灾害,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时上报县主管部门,由县组织及时调查和应急处理,并按规定时间上报市级主管部门。
(三)应急机构
发生地质灾害,县人民政府根据抢险救灾工作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指挥机构。
(四)地质灾害抢险指挥机构由政府负责,有关部门组织,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五)地质灾害处理
地质灾害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部门按照预案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六)地质灾害速报内容
在24小时内提交的速报报告,应根据已获得信息说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伤亡人数、地质灾害类型,并尽可能说明灾害的规模,可能诱发因素,地质成因和发展趋势,同时提出主管部门所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七)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结束后,应及时提交搀质灾害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地质灾害发生的位置:包括行政区、乡、镇、村、组等;
2、发生的时间、伤亡人数;
3、已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可能的间接经济损头;
4、地质灾害类型;
5、地质灾害规模;
6、地质灾害发生原因;
7、地质灾害发展趋势;
8、已经采取的对策、措施;
9、防治工作建议。
六、建立地质灾害预警信号,应急通讯保障,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等行动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按时完成辖区内汛期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建立汛期巡查,值班制度,落实值班人员,划定警戒区域,要建立与打锣、广播、吹号等报警信号,设立负责与有关单位人员,在最短时间内传达指挥小组的抢险指示,做好与公安、卫生主管部门等单位的应急通讯保障制度,要制定人员财产搬迁、转移路线,选定紧急疏散撤离路线,并报当地政府审查批准实施应急行动方案。
七、具体要求
1、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地质灾害成员单位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的研讨、修订和演练,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实效性。
2、各成员单位必须保持良好的运作状态,做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
3、确保领导小组和成员单位负责人的通讯联系及时方便,如有变化要及时通知领导小组。
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地质灾害的有关规定,编制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和应急救援预案,并于2004年4月10日前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