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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规程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2-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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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规程》是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师生生命安全,保护学生健康成长,确保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其周边治安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湖南省实际情况而制定的,自2010年6月23日印发之日起施行。

目录

简介1、进一步强化认识。2、切实履行职责。3、认真贯彻落实。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安全教育第三章 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第一节 校园安全制度第二节 教学安全制度第三节 消防安全制度第四节 交通安全制度第五章 奖励与责任第六章 附 则

简介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

现将《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印发给你们,并就如何贯彻落实《规程》等事宜提出如下要求:1、进一步强化认识。建设教育强省,首先必须确保教育安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要充分认识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把确保学校安宁、学生安全作为教育工作的首要任务,将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目标管理范畴,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切实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2、切实履行职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机制,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要督促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和演练,完善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要积极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发布安全预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通报各类事故,科学组织安全教育与演练活动,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水平。3、认真贯彻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尽快将本《规程》转发到所辖的每一所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并督促落实。要指导学校根据《规程》对以往的制度、措施、预案等进行清查,查漏补缺,完善学校安全工作制度,并将安全工作责任分解细化,具体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员,落实到学校日常工作中,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长效机制。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三日

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安全,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师生生命安全,保护学生健康成长,确保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其周边治安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校应强化“依法治校”理念,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突出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做好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把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作为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实抓好。

第四条 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完善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制度。应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细化每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将责任分解落实到每项工作、落实到每个人、每个环节,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 建立学校安全“一日一巡查、一周一调度、一月一通报”制度,由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机构组织、领导、协调学校安全工作,严格执行昼夜巡查、值班制度,确保安全信息渠道全天候畅通。

第六条 建立健全安全预警机制,及时收集、上报校园内及学校周边的矛盾、纠纷及其他异常情况,做好干预、教育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密切关注自然灾害等信息,及时发出安全预警提示,果断采取处置措施;加强排查,完善事故预防措施,排除安全隐患,消除管控盲点;加强师生安全管理,特别注重学生在校期间的交通、消防、饮食、卫生保健、课内外活动等方面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师生全员参加“校方责任险”投保,鼓励家长为学生购买其他人身保险。

第七条 加强对校内各类从业人员的管理。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发现教职员工患有传染病、精神病或者有不良行为等,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或者报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处理。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征兆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八条 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净化学校周边环境,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各项措施。重视做好后进学生、特殊学生的帮教工作。应建立健全后进生、特殊学生管理档案,定期了解他们的家庭情况和思想动态,及时制定帮教措施。

第九条 严格执行学校安全事件上报制度。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学校负责人报告;城市的中小学校应当在2小时、农村的中小学校应当在1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发生重大或群体性学生安全事故的,应立即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应根据事故等级逐级上报至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发生违法犯罪活动、交通事故等情况,应立即报告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

第十条 对校内发生的学生意外伤亡事故,应按照《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实施救助,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告知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学校安全档案。主要包括安全责任书、安全教育计划、安全工作制度、安全管理办法、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教育情况记录、安全活动情况记录、安全检查情况记录、安全事件处理记录、安全工作会议记录、工作总结等,应以书面材料形式归档成册,以备查验。

第二章 安全教育第十二条 学校应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和教师培训计划,对学生及全体教职员工开展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应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课堂教学内容,做到教学计划、课时、师资、教材四落实,并将学生遵守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纳入学生个人综合素质评定。应结合学校所在地区、地段的安全环境,利用每年的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以及开学初、放假前、新生入校后、季节变化来临前等时机,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专题教育。

第十四条 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应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把握学生认知特点,注重实践性、实用性和实效性,合理确定不同学段安全教育目标和内容,形成层次递进教育,建立稳定长效的安全教育机制。

第十五条 学校应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利用校内各种宣传阵地和设施,如宣传橱窗、黑板报、校园广播、校园网、晨会、开学或结业典礼、主题班会等,营造符合安全教育要求的物质环境、制度环境和人文环境,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提高安全意识,促进学生学习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生存技能,认识、感悟安全的意义和价值。

第十六条 学校应定期组织学生开展紧急疏散、逃生演练和遇险自救等安全演练活动,应根据当地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及其发生规律,结合本校实际,主动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认真制订演练预案,每所学校每学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演练活动,以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养成安全行为习惯,掌握应急避险技能,提高自救自护能力。

第十七条 学校应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十八条 学校应聘请政法系统的工作人员、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任兼职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指导、协助学校加强安全教育与管理。法制副校长的选聘和管理,按中央综治委等六部委《关于规范兼职法制副校长职责和选聘管理工作的意见》(综治委〔2003〕25号)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安全教育是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学校应采取积极措施帮助家长强化对孩子的安全教育意识,指导家长了解和掌握安全教育的科学方法,主动争取家长和社会对安全教育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条 交通安全教育。学校应结合中小学生的特点,加强对中小学生行走、骑车、乘车的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强化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增长学生交通安全知识,培养学生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提高防范交通事故的能力。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掌握横穿马路、铁道道口等交通常识,确保行路安全。教育学生不乘坐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不乘“黑车”、“病车”和超载车。突出加强对中学生特别是骑自行车的学生遵守交通法规的管理教育。

第二十一条 饮食卫生安全教育。学校应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要求,落实学校健康教育课程计划,向学生传授健康教育知识,增强学生自我保健意识。根据不同年龄段开设不同内容的健康教育课程,小学五年级至普通高中应开展禁毒教育,中学应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加强进行饮食健康方面的教育,要求学生不买流动摊点的食物,不买“三无”食品。教育学生节制饮食,不抽烟不饮酒不暴食。应根据不同季节疾病预防的重点,开展卫生常识宣传教育,提高学生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应加强突发疾病救治常识教育,防中暑、防煤气中毒等的安全教育。

班主任应积极参与做好卫生保健工作,掌握学生身体健康状况,了解健康教育课内容。

第二十二条 防溺水教育。教育中小学生不在无家长或老师的带领下私自下水游泳,不在上下学路上和节假日私自或结伴到水库、池塘等非游泳水域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护人员的水域玩耍、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在池塘等水域边洗手、洗衣、洗菜时要特别注意安全;未成年学生不贸然救助落水同伴,要就近向成年人呼救,防止因盲目施救而导致群死事件。

第二十三条 消防安全教育。向师生传授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本校、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扑救初期火灾、自救逃生技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等知识。应使教师掌握初期火灾处置和引导学生逃生疏散的基本方法,使学生掌握报警和逃生自救的基本技能。

向师生员工宣传安全用电、安全用天然气或煤、实验操作等消防安全知识,促使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帮助提高应对火灾险情的能力,做到主动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熟知火警报警电话,掌握消防自护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第二十四条 课堂教学安全教育。教育学生如在课堂教学中出现身体不适或电线电器出现故障等情况,要及时报告。针对实验课存在电、毒、腐蚀、爆炸等隐患,体育课使用体育器械、在户外进行、有剧烈运动甚至对抗等特点,对学生进行专项安全教育。进行社会实践活动、课外活动前,应教育学生注意行车、行走安全,加强纪律教育,告诫学生未经同意不准单独活动,活动期间保持通讯畅通。

第二十五条 预防不法侵害教育。学校应教育学生认识与陌生人交往中应当注意的安全问题,提高自我防范意识,教育学生尽量不携带贵重物品和过多现金到学校,不携带或隐匿危险物品、器具,不私自到夜总会、宾馆、网吧等娱乐场所活动。教育学生学会应对可疑陌生人的方法,学会应对敲诈、恐吓、性侵害、暴力犯罪等突发事件的基本技能,形成在遇到危及自身安全时及时向教师、家长、警察求助的意识和技能。教育学生与同学、老师友好相处,不打架,形成和解同学之间纠纷的意识,学会调节和控制自己的情绪,抑制自己的冲动行为,不进行危险游戏,自觉抵制校园暴力,维护自己和同学的生命安全。

第二十六条 预防自然灾害教育。教育学生了解学校所在地区和生活环境中可能发生的暴雨、雷电、泥石流、台风、火灾、地震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及其危险性,学习躲避自然灾害引发危险的方法,并进行模拟演练,学会在自然灾害发生时的自我保护和求助及逃生的技能。

第二十七条 法制教育。学校应按《中央宣传部、司法部、教育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印发<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教基〔2007〕10号)等规定,全面、规范地开展法制教育,将法制教育融入课堂教学和学校教育活动的各个环节。应教育学生了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内容,知道违法和犯罪的含义,认识违法犯罪的危害。

第三章 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第一节 校园安全制度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园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健全门卫制度和校外人员入校登记验证制度。应按《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其周边治安工作的通知》(湘办发电〔2010〕75号)要求,安排或聘请安全保卫人员负责校内及周边安全管理工作。安全保卫人员应由具备资质的专职保安或其他能够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安全保卫人员应制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制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物品带入校园;应加强校内及周边巡逻,制止校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行为,发现闲杂人员进入校园,应留心盘问,动员其离开校园,不得任其在校内长期逗留,对校园周边危害学生安全的行为及时制止。

第三十条 学校应加强重点部位和要害部位的治安防范设施建设。购置、安装的监控报警技防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建立档案。要建立技术防范设施使用、维护和更新等配套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进行经营活动,更不得在学校周边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建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法自行排除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生宿舍、校园内教职工宿舍、食堂、实验室、教室、电脑室、图书室、会议室等人群集中场所应列为重点检查部位。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部门及职责,统一管理、规范安装、定期检查、及时维修。

第三十四条 校内建筑工地、陡坡、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应设置警示标志或防护设施。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禁止学校采购、储存、使用其他非教学和生活必需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

第三十六条 寄宿制学校应当配备教师或管理人员,安排其住在宿舍起始层门侧并配备相应器具,专门负责管理学生宿舍。学生宿舍通道要随时保证畅通,严禁将宿舍通道上锁后无人看管。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实行寝室负责制,坚持对寄宿学生实行晚点名和定时查铺。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规范对电子阅览室、计算机教室、宿舍(学生宿舍、教职工宿舍)等校内上网场所的管理,建立健康有序的上网环境。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定时离校制度、家校联系和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第二节 教学安全制度第三十九条 任课教师上课期间为班级的安全直接责任人。任课教师应严格按课务分工安全上好每一节课,任课教师因病、因事、出差等合理调课的(以教务处的记载为准),视受课者为直接责任人。未经同意,任课教师私下互相调课的,学校仍视当班者为直接责任人,计划当班者为间接责任人。

第四十条 班级设立安全委员,负责了解班级安全信息,并及时向班主任或任课教师反映。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有毒化学品等有危险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力所不能及的、超时超强度的勤工俭学或劳动技能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四十一条 上课时,任课教师要了解班级学生的出勤情况,特别是在室外上课的,教师每节课都要认真清点人数,对无故缺勤的学生要及时了解缺勤原因,及时查找,若有异常,应与班主任及时取得联系,以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

第四十二条 上课期间,任课教师应严格遵守教学时间,按时到岗维护好课堂秩序,全程监护学生学习、作业。不得以任何理由长时间擅离课堂,不得处理与课堂无关的事项,不得擅自让学生离开课堂或离开学校,有权拒绝来访者。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上课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采取相应救治措施,并及时告知学生的监护人,不得推诿、拖延。教师在体育、劳动技能活动中应特别关注学生的身体健康,主动询问学生身体状况,不得让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或体质虚弱的学生参加剧烈体育运动、劳动技能活动。

第四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对其使用的教学设备、器材、用具等经常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学校有关部门,在更换或维修前,应妥善存放或设置警示牌。学校应及时对设施、器材进行维修或更新。

理化生实验教师应掌握各类常规实验伤害事故的应急救护处理措施,体育、劳技等学科教师应掌握体育运动、机械伤害等常见伤害事故的应急救护处理措施。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按照《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若干管理规则的通知》(湘教通〔2007〕239号)规定,加强实验室和实验教学管理。

学校应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实验室管理制度》、《教师实验守则》、《学生实验守则》等,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并要求师生遵循。

教师在教授实验课时,涉及到电、毒、腐蚀、可能爆炸等内容,应对学生加强安全教育、指导与防范。实验前,教师应向学生详细讲解实验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应急措施。实验中,课任教师和实验员应密切注意学生的操作过程,发现不规范的操作或举动应立即予以制止和纠正。使用高压电源,教师必须在场严格管导。严禁学生代替教师领取化学药品,严禁学生将化学药品带离实验室。实验后,应立即收回危险物品。剧毒及危险药品的使用需单独填写使用登记表,注明用途、数量及残物处理情况,由使用人和实验人员签名后留档备查。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施体育课教学和活动,应全面考虑气候场地、器材、准备活动、教学手段、保护帮助和组织管理等安全问题,制定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指导青少年科学锻炼。应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合理安排运动项目和运动量。应加强课堂纪律,教育学生正确着装,不携带危险物品,不私自活动,不进行嬉闹争斗等危险行为。体育活动必须在校内专门场地进行;确需到校外进行的,应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

第四十七条 教师发现学生有违纪违规行为或进行不安全的游戏、活动时,应及时制止;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学生违法犯罪的,应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学生受到社会不法侵害时,应向公安机关报告,在公安机关到达前,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学生人身安全。

第四十八条 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必须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并安排人员值守、巡查,组织有秩序疏散,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四十九条 学校组织外出集体活动,应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各地可选择实行活动报批或备案制度。学校组织的,由学校提前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活动申请,上报活动计划;以班(年级)为单位组织的,由班主任(年级组长)提前向学校提出活动申请,上报活动计划。计划应包括人员规模、出行方式、活动时间和地点等。活动应坚持安全、就近、就地、徒步的原则,时间尽可能控制在1天之内,不到不安全场所活动,不组织具有较大危险性的活动。应对师生进行专题安全教育,对活动路线和场所事先进行勘察,精心制订应急预案,加强每个环节的安全防范。应挑选责任心强、经验丰富、数量足够的教师带队管理,责任到人,并携带必要的器具、药品等。确需使用车、船等交通工具的,应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运输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落实有关措施。规模较大、人数较多的,还应主动与交警、运管部门联系,取得支持。

第五十条 学校负责人、班主任应保持手机全天候开机,遇特殊情况或接到紧急通知,应第一时间赶到指定地点。第三节 消防安全制度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遵守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建立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定期维护、检查,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有效。

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在学校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五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

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不得堆放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应按照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五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用电用气防火安全管理制度。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符合安全标准的合格产品;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加强学生宿舍用电用气生火管理,禁止用电炉、电暖器、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禁止烧煤烧炭烧柴;学校放假时,应切断学校的非必要电源。

第五十五条 学校应建立用火安全管理制度,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图书馆、实验室、实验用品保管室、计算机房等场所使用明火。

第五十六条 学校应建立防火检查及隐患整改制度,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排除火灾隐患。寄宿制学校应增加检查频次。

防火检查对象应包括消防安全疏散设施、消防设施、用火用电管理、消防安全重点场所(物品)管理、相关人员和措施落实情况等。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排除;不能立即排除或不能自行排除的,应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自行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

第四节 交通安全制度第五十七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做好校园内、学生外出集体活动及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 学校应在上学、放学高峰时,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好交通秩序,在学校周边主要交通干道护送学生上下车和穿行公路。

第五十九条 校园内道路应贯彻“行人优先”原则,在重要路段应设置汽车限速标志,在急弯、下坡等处,应设置减速带等设施。学校应主动联系相关部门,在校门口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减速带设施等。

严禁机动车在中小学校园内擅自行驶,确需为学校运送学习、生活物质等的机动车,必须事先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驶入校区。经允许进入校园的车辆以及学生自行车必须限速限道行驶,定点停放。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严禁任何人在校园内任何地方学习机动车驾驶技术,严禁利用学校场地举办驾驶员培训学校。禁止在校园道路上溜冰、玩滑板、骑车带人。

第六十条 学校需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应严格遵守省公安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公通〔2007〕144号)规定。

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修和检测。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建立接送车辆和驾驶人员档案和运营信息记录台账,严格遵守公安交警部门关于校车安全的有关规定。有乘船学生的学校,严禁未经港航管理部门批准的船舶运载学生。为提高安全系数,小学可按学生过渡航线编排小组,并指定组长负责过渡途中管理,有条件的学校要指派教师护送学生上船。学校应当对每次接送学生的时间、人数等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第六十一条 学校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积极主动与交通、公安部门联系,及时报告,协助落实保障学生交通安全的各项措施。学校早操、跑步等体育活动应尽量安排在校园内进行,严禁学校组织学生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进行集体跑步等体育活动。中小学校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安全措施。

第四章 突发灾害事故应急处置

第六十二条 学校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布局状况,在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落实防洪水、防台风、防雷电、防地质灾害、防火等灾害的应急预案,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第六十三条 学校应完善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和设备,配备必要的安全消防设备、逃生自救器具、应急照明灯和应急广播系统等。在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急避难场所等地,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第六十四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教职工值班制度和师生安全信息报送制度。如发生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发现安全隐患、可能或正在发生的安全事故,应第一时间向学校负责人报告并拨打110、119、120等应急电话,学校应立即按程序向当地有关职能部门及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原则上应逐级报告,确保信息畅通。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同时,学校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立即到一线进行指挥,学校应急机构和人员应迅速组织实施救助,采取妥善处理措施。

第六十五条 学校应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暴雨、雷电、台风等恶劣天气事故或火灾等发生时,灵活调整教学工作,必要时可转移疏散学生、停课调课,确保师生生命安全。一旦发生火灾、地震等突发灾害事故,应立即停止一切教学活动,发出紧急撤离信号,所有在场科任教师、班主任按照演练逃生路线有组织地迅速疏散学生。如安全通道被破坏无法安全撤离时,应设法稳定学生情绪,并引导学生转移到相对安全区域等待救援。

第六十六条 除不可抗力的地震等自然灾害外,人为引起的灾害应保护好现场,学校要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进行事故现场分析,查明原因,并协助相关部门作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责任第六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六十九条 对因领导不力、工作不到位而导致发生学校重大安全事故、造成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的,各项目标考核、评优评先等“一票否决”。

第七十条 学校学生和教职工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处理。

第六章 附 则第七十一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二条 本规程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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