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机动车驾培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确保机动车驾驶培训质量,依法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9号)等有关规定,省局制订了《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随文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反馈给省局。
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处(局):
2010-06-03
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机动车驾驶培训质量,提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素质,加强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管理,推动规范化教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的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驾培管理机构,下同),应当遵守本办法。
教练员包括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
第三条 湖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全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以下简称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工作。
市(州)、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驾培机构负责本单位教练员的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工作,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考核和监督。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委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协会或者当地道路运输协会开展实施质量信誉考核的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 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要求
第五条 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教练员的资质情况、教学业绩、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参加再教育情况、不良记录等。
资质情况包括教练员的准教资格、准教类别、准教车型、服务单位等。
教学业绩包括培训学员的数量、结业考核情况和培训学员驾驶证各科目一次考试合格率等。
教学质量排行情况是指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公布的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榜上的名次排名。
参加再教育情况包括参加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相关协会或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再教育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考核情况。
第六条 不良记录是指在培训教学过程中执行培训教学大纲、填写《教学日志》、填写《培训记录》、廉洁施教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第七条 市(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分别建立和完善教练员管理的基础档案和电子台帐,主要包括教练员的准教类别、准教车型、服务单位、教学质量信誉排行情况,以及不良记录和年度信誉考核情况。
第八条 驾培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及时将教练员的资质条件、岗位培训记录、教学业绩、违章记录、投诉记录等信息记入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档案,作为教练员日常工作记录。驾培机构应每月对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进行考核评比,并做好相关记录和入档工作。
第九条 驾培机构的教学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教练员日常教学交流和技能评比,并将评比结果登记在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档案中。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十条 质量信誉考核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
各项考核内容分值:资质情况10分、教学业绩15分、教学质量排行情况15分、参加再教育情况20、不良记录40分。
各项考核内容中被扣的分数不超过该项的分值。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教练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情节进行扣分。
对表现优异或者有特殊贡献的教练员在考核中应当给予加分。
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一。
第四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条 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组织实施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1月至3月进行。
每年1月20日前驾培机构完成上一年度本单位教练员质量信誉考核评分工作,报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每年2月28日前,各县(市)、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驾培机构完成本辖区教练员的质量信誉考核和优秀教练员的评定工作。
每年3月31日前,湖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对市(州)、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完成相关工作后,公示质量信誉考核优秀教练员名单。
第十三条 驾培机构应在年末安排并督促教练员对自身教学质量信誉进行自我考核,教练员应按规定要求填写《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表》(附件2),于考核周期次年1月15日前交所在驾培机构。驾培机构在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中应根据教练员的每月考核情况和教练员自查情况及脱岗培训、定期评议、不良记录等,填报《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表》(一式三份),于考核周期次年1月20日前,报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由该机构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驾培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收到驾培机构上报的《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表》,以此作为基础考核重要资料之一,组织开展对驾培机构教练员质量信誉的复核考查工作,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查结束后,应将评分情况记入《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表》,并反馈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驾培管理机构),在完成辖区教练员的质量信誉考核和优秀教练员评定工作后,应将相关汇总表报省公路运输管理局。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质量信誉考核时,驾培机构应当提供教练员的教学业绩、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参加再教育情况等资料。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发现教练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按本办法扣分外,还应当依法处理。
第五章 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日常检查记录、教练员的自我考核、驾培机构提供的考核资料及现场考核的情况评定质量信誉考核分数。
第十八条 理论教练员质量信誉考核分数低于80分的为不合格,驾驶操作教练员质量信誉考核分数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在质量信誉考核中,教练员虚报瞒报有关情况,或者不按规定参加质量信誉考核的,其考核结果为不及格。
第二十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教练员,驾培机构应暂停其教学活动,组织并督促其参加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再教育培训和考试,经考试合格,方可重新上岗教学。
第二十一条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区域教练员合格人数的10%从高分到低分评定市级优秀教练员。
湖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按各市(州)优秀教练员人数的20%,从高分到低分,结合抽查情况评定省级优秀教练员。教练员质量信誉考核得分低于90分者,不得参与优秀教练员评比。
第二十二条 每年3月31日前,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汇总表》(见附件三)报送湖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州)、县(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示质量信誉考核信息。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质量信誉考核的事务性工作委托给相关协会的,受委托的协会,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并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驾培机构和教练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周期内,未上岗执教的教练员不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实行。
附件:1、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2、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表
3、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