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区稻米协会是从事水稻种植及稻米购销、贸易、加工、储藏、运输等企业(经营者)、事业单位和从事上述工作的知名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区性的行业社团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中介组织和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黄山区稻米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协会名称:黄山区稻米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协会性质:协会是从事水稻种植及稻米购销、贸易、加工、储藏、运输等企业(经营者)、事业单位和从事上述工作的知名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区性的行业社团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中介组织和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协会宗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在粮食行业中发挥服务、沟通、协调、监督的作用。沟通行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联系,创新经营机制,走粮食产业化道路,搞好优质稻谷开发,认真落实订单粮食生产,充分发挥稻米协会连接购销企业与农户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产销衔接,减少市场风险;发挥粮食行业的群体优势,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搞活粮食流通,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好地为国家的宏观调控服务,为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服务。
协会接受黄山区粮食局、区民政局及省、市粮食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协会的主管部门是黄山区粮食局。
本协会地址:黄山区龙井西路16号,黄山区粮食局办公大楼二楼。第二章任务协会的业务范围
沟通会员及种粮农民与政府的联系,协助区粮食局进行行业管理。调查粮食行业的基本情况,促进粮食行业全面、协调发展。
总结和交流会员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组织、协调会员的横向联系合作,发挥粮食行业的整体优势和国有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促进行业的经济发展。
建立信息网络,汇集整理国内外稻米加工、流通、市场、经营、科研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出版会刊,进行专业培训,提供相关信息咨询服务。
按照区粮食产业化工作的要求,搞好粮食订单工作,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
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维护会员的正当合法权益。
接受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会 员
从事水稻种植及稻米购销、贸易、加工、储藏、运输等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承 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在当地粮食行业有一定的影响。
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协调能力,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信,胜任发展优质稻开发及粮食订单工作。
种粮大户。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协会发给会员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对协会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优先享有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给予的帮助;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可在协会授权范围内行使其职权。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
接受协会管理,及时、准确上报协会所需的各种数据、资料,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应按协会的要求,及时完成粮食订单工作,适时指导粮食生产。
必须组织订单农户在协会规定的时间、地点,按要求的质量和数量交售订单粮食。
承担协会授权范围内的其它责任。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协会机构
协会由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黄山区粮食局审查并经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决定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的主持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其它权利。
第二十四条协会设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
副会长对会长负责,根据分工实施会长决议及会长授予的其它职责;
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处理日常事务。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会员缴纳的会费;
赞助和捐赠;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审批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方案,经理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黄山区粮食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本协会因故需要自行解散被注销后,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黄山区粮食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黄山区粮食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附则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2004年11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