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为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我市经济建设持续发展,社会稳定,人民安康。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地质灾害部门工作责任制度》及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三)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应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地质灾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负责组织对部门所辖范围内重大地质灾害紧急险情巡查、监测与处置。参与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关的各项行动;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做好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和责任事故的调查与处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
(四)按照《安顺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分工,参加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二、部门工作责任
(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查明地质灾害特性及制定应急治理措施、会同气象局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险情应急调查,提出抢险救灾措施建议;负责组织对政府投资的自然原因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和竣工验收,并指定单位对治理工程负责管理和维护;负责组织专家对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认定,牵头查处人为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事故,并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
(二)市经贸委:负责督促对危及煤炭、冶金、化工等行业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并采取措施处理。
(三)市建设局:负责督促对危及建设行业、风景名胜区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并采取措施处理;在参加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和组织审查总体规划、村庄与集镇规划、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时,负责督促和检查项目业主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运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并负责将防治效果纳入工程验收工作中。
(四)市交通局:负责督促对危及全市公路、水路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和监测、治理;督促项目负责人对因施工导致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在组织进行公路、水路交通规划及交通设计、建设时,负责督促和检查项目业主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运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并负责将防治效果纳入工程验收工作中。
(五)市水利局:负责督促对危及水利部门所管辖的水库、水电站、山塘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和监测、治理;督促水利工程施工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人对地质灾害进行治理;在组织水利工程项目设计、建设中,督促项目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落实相应处理方案,并将防治效果纳入工程验收和评价工作中。
(六)市乡企(煤炭)局:负责督促乡镇企业、煤炭矿山企业对危及自身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和监测;负责督促各乡镇企业在工程活动中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人对地质灾害进行治理;负责督促各煤炭矿山企业对矿山建设和采掘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预防;督促采掘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人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并对地质灾害进行治理或对受灾人进行搬迁。
(七)市教育局:负责督促各大、中、小学校对危及学校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和监测;督促学校对学校建设中人为引发地质灾害进行治理;配合职能部门督促对其他建设活动引发的危害学校安全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
(八)市旅游局:负责督促旅游景区管理单位对危及旅游设施和游客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和监测、治理。
(九)市民政局:指导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十)市财政局:负责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安排拨付市级地质灾害治理资金。
(十一)市气象局: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系统建设;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及时提供降雨趋势预报分析资料。
(十二)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灾民的转移。
三、附则
本责任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